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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是否公布应视情而定
发布日期:2016-01-1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185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被认定为无效标,使得项目因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废标的现象时有发生。招标失败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往往需要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重新采购时,由于供应商投标报价已被公开,有的供应商在知悉竞争对手的报价后,不惜使出降低质量标准、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手段,降低报价,谋求中标机会。

  毋庸置疑,上述行为必然影响政府采购的形象,为了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对于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视投标文件的初审情况而决定是否公布。

  具体而言,投标时,供应商可将投标报价与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分开密封包装,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同时递交。开标时,检查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情况,投标报价部分暂不拆封。评标时,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以确定其是否有效。如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的供应商达到三家或以上时,主持人对有效标的投标报价进行拆封并公开宣读,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标进行评审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如有效标不足三家时,所有投标报价均不予拆封,按废标处理,未拆封的投标报价,原封不动退还给投标人。

  在笔者看来,采用上述做法,即使项目废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也难以被泄露,在重新采购过程中,供应商之间仍然处于平等地位。此举可有效保护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维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杨玉忠 江苏省涟水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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