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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购订购”没对合资品牌说“不”
发布日期:2008-03-2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07

   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首购产品类别的,采购人应当购买《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列明的首购产品,将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提供首购产品的供应商。这是日前财政部制定颁布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要求。
 
  这对自主品牌汽车企业来说无疑又是一个福音,而大多数合资汽车企业则认为《办法》与己无关,不必关注,这其实是大大的错误。

  其实,《办法》并没有把合资车企排除在外,只要达到《办法》所规定条件的,都可以申请首购订购。

“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是门槛

  《办法》规定的首购,是指对于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暂不具有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或政府首先采购的行为。

  《办法》明确提出,首购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属于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二是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三是生产和制造供应商为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四是首次投向市场,尚未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需要重点扶持;五是具有潜在生产能力并质量可靠;六是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 

  “最主要的是要达到‘属于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的要求”,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表示,“这是一个基本条件”。

合资车型入围地方《目录》

  《办法》规定,首购产品的认定按照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首购产品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部门研究确定后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在有效期内实行首购。

  也就是说,不管是什么品牌车型要想根据《办法》被首购,就必须进入《目录》。根据《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申请和认定主要经过单位申请、专家初审、国家认定、发布《目录》等四个步骤。

  “对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中外合资企业,只要中方控股,同样可以提出申请。”科技部发展计划司副司长秦勇说,“制定管理办法不是为了排斥进口产品和在华注册的外资独资企业的产品。”

  这无疑是强调,国家对自主创新产品的扶持政策,对达到要求的合资企业机会均等。事实上,已经有合资汽车企业产品成功入围了地方自主创新产品名单。在《江苏省第二批自主创新产品名单》中,江苏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的四款“都灵V”车型赫然在列。江苏省科技厅相关人士介绍,这没什么奇怪的,只要达到《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的都可以入围《自主创新产品名单》,包括合资企业产品。

达到要求可首购合资车型

  《办法》强调,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授予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求合理设定订购产品供应商资格,包括技术水平、规模、业绩、资格和资信等,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排斥和限制任何潜在的本国供应商。

  由此可见,只要合资车企是“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再满足其他条件完全可以被订购。但令人遗憾的是,大多数合资汽车企业对此不了解。
“我们还没有听说过这个《办法》,这跟合资汽车企业应该也没有太大关系”,一位知名合资汽车企业大用户经理表示。

  “这其实是合资企业没有研究政策先入为主的观点”,徐焕东说,“其实国家很多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政策并没有对合资企业说‘不’”。具体汽车企业,徐焕东认为,只要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同时中方控股超过50%,肯定可以申请政策扶持。

  对于控股权50%对50%的合资汽车企业,徐焕东认为稍微“麻烦些”,“要看法人代表是谁,决策权是否归属中方等条件”。

  无论如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并没有把所有合资汽车企业排除在外,达到要求的车企完全可以根据相关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政策扶持。

相关链接:

  财政部解读《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解读政府采购时称,政府采购应该优先采购本国产品,擅自采购进口产品者要处罚。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解读政府采购时称,政府采购应该优先采购本国产品,擅自采购进口产品者要处罚。

  由财政部制定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近日开始实施。
 
  首购订购看重首创 积极扶持自主研发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所谓“首购”,是指对于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暂不具有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或政府首先采购的行为。“订购”是指对于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软科学研究课题等,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和生产机构。

  首购和订购的产品应当具有首创和自主研发性质。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首购产品编入目录 有效期内优先采购

  首购产品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主要有以下几个条件:属于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生产和制造供应商是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首次投向市场,尚未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需要重点扶持;具有潜在生产能力并质量可靠;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

  首购产品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部门研究确定后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在有效期内实行首购。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科技部推荐符合首购政策精神的产品,经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等认定和评审后,可以补充进入《目录》。
 
  订购产品公开招标 不排斥本国供应商

  订购产品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主要有以下几个条件: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产业 、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政策;属于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但目前尚未投入生产和使用;产品权益状况明确,开发完成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程度高,涉及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产品。

  采购人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订购产品供应商,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排斥和限制任何潜在的本国供应商。政府订购活动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 应当授予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政府订购合同不得分包或转包,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考核验收、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等内容。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葛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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