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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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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错误但不影响排名 中标结果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6-01-1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198

  案例回放

 

  D公司是某省信息系统建设服务外包采购项目的第二中标候选供应商,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是W公司。得知这一采购结果后,D公司随即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D公司认为,根据调查了解到的情况看,W公司根本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不可能得到高分,并且W公司的报价也没有优势。

 

  采购代理机构查看W公司的投标文件,发现D公司所质疑的事实存在,W公司投标时提供的“某项目管理认证证书”、“某授课讲师培训结业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遗憾的是,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却认为其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证书具有相同效力。

 

  经过进一步调查核实,W公司的上述两个证书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证书性质不同、效力不等,评标委员会在这一打分项给W公司0.6分属于评分错误。但W公司的总得分高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供应商D公司5分。

 

  采购代理机构答复D公司:虽然评标委员会给上述两个证书评了分,但并没有影响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最终排名情况,W公司的中标结果有效。

 

  D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维持采购代理机构的判定结果,认定此次采购中标结果有效。

 

  引出问题

 

  评标过程有瑕疵但对总体情况没有影响,中标结果是否有效?

 

  专家点评

 

  由本案例可以看出,并非质疑事项属实就应该宣布中标结果无效。当采购过程中的某些小错误没有影响或者根本不可能影响中标结果时,中标结果仍然有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评标委员会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同时说明“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也就是说,评标委员会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果不影响中标结果,中标结果仍然有效。

 

  可能有业内人士会对此持不同意见,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既然出现了评标错误,评标过程显然就不公正,这也符合“有错必纠”的要求。然而,“有错必纠”必须要具体分析“错”和“纠”,当某些错误达到依法必须纠正的程度时,才需要纠正;同时,发现错误需要纠正时,也要选择合法合理的纠正方式。

 

  就本案例而言,评标委员会出现评分错误是毫无疑问的,对于受理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处理投诉的财政部门来说,需要查明这0.6分是否影响中标结果。如果不影响中标结果,只需依法处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必宣布中标结果无效;如果这0.6分足以改变中标候选人排名,进而影响中标结果,则必须依法宣布中标结果无效。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八十二条 有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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