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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26亿项目招投标悬疑 存失信污点单位带病投标
发布日期:2016-01-14    地区:    阅读次数:3355

  

  厂房

  2015年12月25日,福建省福州台商投资区松山A片区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尘埃落定,福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公布中标公示,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联合)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下简称中交四航局)为最终中标单位。

  如此,总规模约26.6亿元的天价基础设施建设大单被中交天津航道局及中交四航局收入囊中。而事情却并未结束,在中标公示期内,随着中交四航局的“历史污点”被挖出,福州台商投资区松山A片区的这场招投标过程,也陷入了一场“量体裁衣”、“曲解法律”的争议漩涡之中。

  PPP天价大单争夺

  福州台商投资区于1989年经国务院批准在马尾成立。经过多年发展,2013年1月18日,中共福州台商投资区工委、福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揭牌,并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扩区,将环罗源湾南岸大官坂片区、环罗源湾北岸松山A片区、环罗源湾北岸松山B片区纳入福州台商投资区。

  根据规划,承载着极推动海峡两岸经贸合作与交流美好愿望的台商投资区,将肩负加快承接台湾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转移,突出发展金属加工、装备机械制造、轻工食品加工、新材料、生产性服务业等产业的使命,全力打造东部先进制造业重要基地、两岸产业合作基地和福州重要临港产业基地。

  如此背景下,加之PPP模式在福建地区的大力推广,作为新建区域之一的环罗源湾北岸松山A片区基础设施建设的PPP大单,一早便进入了国内多家大型企业的视野。

  2015年11月,福州台商投资区松山A片区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合作人招标文件发布,包括立刻吸引了包括中交天津航道局(联合)中交四航局在内的7家大型国企。

  通过查阅招标文件可以得知,此次招标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门槛非常之高,投标人注册资本 10 亿元人民币及以上,总资产 50 亿元人民币及以上,企业净资产不少于 10亿元人民币;投标人必须具有不低于项目估算投资的投融资能力,其中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6亿元(须提供存款证明)。2015年度国内商业银行授信额度证明不少于人民币20亿元。

  这其中,也包括了让此次中标结果产生极大的争议的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条件第四条(商业信誉),即“投标人商业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出现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中标单位被指“带病投标”

  2015年12月25日,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发布中标公示,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联合)中交四航局以建安工程费下浮率4.88%,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率5%的标价成为最终中标单位。

  而这样的结果让其他多家参与投标的单位觉得无法接受,原因很简单,中交四航局存在重大失信污点,不能满足招标文件中关于资格条件第四条的规定,而招标方在此条规定的设定上,明显有失公允。

  原来,2014年1月28日,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鄂交建[2014]87”号文公告,对包括中交四航局在内的18家企业在湖北省岳阳至宜昌段路面施工招标中,存在的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共计1230万元,同时降低企业信用评级。

  此外,在2013年5月14日开标的宁德三都澳港区深水航道一期工程项目中,中交天津航道局因串通其他公司围标并中标,曾被宁德市蕉城区公安局经侦部门于6月19日被立案侦查。

  对此,参与投标的其他单位均认为,中交四航局是明显的“带病投标”,其串通投标而被处罚的记录属于典型的商业失信,且在三年之内,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应当主动告知、做真实陈述,其虚假承诺的行为违反了资格条件第四条规定。

  招标方称不许“骗标”可以“串标”

  对于投诉单位反映的情况,记者采访了招标方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副主任林桂强,他表示,招标文件的形成以及整个招标过程,完全依法依规,中交四航局商业信誉良好,在过往的招投标过程中也没有出现过骗标的情况,完全符合招标文件中资格条件的第四条规定。

  他向记者强调,“串标”和“骗标”在《招标投标法》中是两种不同的规定,中交四航局被认定串标的违规行为不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骗取中标”情况,且尽管中交四航局在湖北被处罚,但没有被限制过任何投标。

  在一份由台商投资区管委出具的答复中如此表示,中交四航局商业信誉良好,评定为企业信用A级,也没有出现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完全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强制性资格要求。

  这看起来似乎无可厚非,在招标投标法中,确实将串标与骗标分别进行了界定,对此,记者咨询了多位专家和业内人士,一位福建省不愿具名的招投标代理公司的负责人表示,一般来说,在指定招标文件的过程中,绝少出现这种只规定一种特定违法行为的限制性条款,“一般来说,在资格条件要求中,都会做出类似‘没有不良记录’、‘没有违规违法’行为能更加宽泛的条款。”

  这样的说法经记者查阅福建招标和采购网的有关信息得到了验证,在同类已经招投标完毕的多个PPP工程的招标文件中,在资格条件要求中无一例外都做出了“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规定。

  上述招投标代理公司的负责人表示,根据招投标法,之所以会指定这样的条款,目的是为了甄选资质更佳,信用更好,实力更强的单位,只规定没有“骗标”却可以“串标”的要求显然有悖于法律以及制定此类条款的初衷。“更何况,存在串标的行为就能在一定程度说明该企业的商业信誉存在问题,且在招投标实践中,串标的普遍性比骗标更高,尤其在此类如此大型的项目中,每个企业都拥有雄厚实力,骗标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一位经常参与福建省招投标评审的专家则直言了自己的担忧,“如今PPP模式在福建地区方兴未艾,此次台商投资区松山A区的招标规模之大可以说实属罕见,已经完结的这次招投标也将为台商投资区之后的招标起到示范效应,如果每次招标出现这种默许‘串标’企业参与的情况出现,影响之恶劣可想而知。”

  对于不许“骗标”默许“串标”的规定,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副主任林桂强的说法是,“可能是制定的时候没有考虑周全”。为了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记者致电了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公司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得到的答复是“并不清楚情况”、“此事与我单位无关”便匆忙挂断了电话。

  对此,记者又前往市政府法制办,一位魏姓的负责人在电话里以“采访需市委宣传部许可”、“这是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的事,与法制办无关”的理由婉拒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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