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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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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与“非实质性”要求 切勿混淆
发布日期:2016-01-0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541

  案情■■■ 

  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办公电脑采购活动遭到供应商C的质疑。C认为,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以“未满足售后服务要求”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的决定是错误的,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针对这一质疑,采购中心作出“质疑无效”的答复。随后,C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查阅相关材料后作出如下处理: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售后服务要求为实质性要求,以投诉人“未满足非实质性要求”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的决定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分析■■■ 

  实践中,因评标委员会错误理解《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混淆了“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和“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含义,常发生以“未满足非实质性要求”为由认定投标无效而引起质疑和投诉的现象。为防止这类情况发生,笔者认为离不开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三方的共同努力。

  其一,采购代理机构应规范表述实质性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并在文件中明确实质性要求,即对采购内容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要求。

  其二,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投标文件。投标人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弄清楚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如不能满足实质性要求则应放弃投标,切不可虚假应标。在满足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进行投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投标文件,特别是招标文件中的特殊规定,要引起注意,以免因工作疏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其三,评标委员会应按规定对实质性要求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在进行评审时,应认真研读招标文件,弄清楚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评审。对招标文件中加特殊符号而没有用文字予以明确的条款不能认定为实质性要求,更不能将招标文件的所有要求认定为实质性要求。

  其四,采购代理机构应对实质性要求的评审情况进行复核。采购代理机构在复核时,尤其应对“投标文件被判定为无效文件”的情况进行重点复核,如发现评标委员会评审错误,应及时指出并要求其改正。(杨勇 四川省旺苍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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