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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2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6-01-05    地区:    阅读次数:2655

 

  记者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共分六章三十八条,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检查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地方标准低于新制定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届时会修订或者废止。

  一、《管理办法》只是行业底线

  《管理办法》中提到,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等组织,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团体标准应当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也就是说,今后在工程建设中,《管理办法》只是行业的底线。

  同时,《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以下称“强制性标准”),依法承担工程建设质量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内部执行强制性标准审查制度,并在相关文件、报告、施工现场明示强制性标准,接受社会询问和监督。违反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工程,不得验收。

  二、企业违反施工标准将受重罚

  此外,《管理办法》中对违反施工标准的企业将予以重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投诉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检举人、投诉人。

  建设单位明示、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后,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勘察单位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后,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勘察单位或者设计单位有前款规定违反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后,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后,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照《管理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程质量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修改)



    摘自 《银川晚报》 2015.12.25 记者 李鲲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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