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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采购进口产品要先公示
发布日期:2015-12-29    地区:    阅读次数:3068

 

  贵州省财政厅近日发布通知,明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公示有关事项,提高进口产品采购透明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贵州省财政厅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该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核准之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拟采购进口产品的相关情况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进口产品公示”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产品名称、产品数量、主要用途、进口理由、专家论证意见、公示期限以及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针对公示异议处理,贵州省财政厅强调,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进口产品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进口产品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日内,组织原论证专家进行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作出不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论证意见;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采购人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包括公示网页截图)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核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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