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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处理中引入听证制度,可行吗
发布日期:2015-12-2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746

  在政府采购质疑答复过程中是否可以引入听证这一起源于英美的制度?这一问题近日引发了笔者的思考。

  众所周知,听证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具体来说,凡是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决策者必须在最后裁决中作出回应,否则相关行为可能因此而无效。

  当前,我国的听证制度尚待完善,有关行政听证规定散见于行政处罚法、许可法、立法法和一些规章中。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面对供应商的质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处理时,能不能组织各方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进行听证,让当事人当场举证、说明事由,然后根据听证情况对质疑进行答复?对此,业界观点不一。有观点认为,这种做法不仅能提高供应商对质疑答复的满意度,还能大幅减少供应商的投诉率,从而保障采购项目按计划顺利进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这样做于法无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文,笔者将从实践中的案例出发,就政府采购质疑处理过程中引入听证制度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浅析。

  案例■■■

  在某单位的检测设备采购项目中,采购结果公告后,落标供应商乙公司针对中标结果提出书面质疑。乙公司认为,据中标结果公告显示,中标供应商甲公司所投产品的规格型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评委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委有收受贿赂的嫌疑。收到质疑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等展开了调查,项目评委确认评审结果正确无误,乙公司所提质疑理由不成立。

  考虑到如上答复乙公司,虽然从处理程序、法律法规适用的角度看,是合法合规的,但恐怕难以彻底解开乙公司的“疑”并平息纠纷,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协商沟通后提出可参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许可法、立法法等设立的听证制度,结合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公司所提质疑组织相关当事人进行听证。

  听证会举行前3日采购代理机构已将质疑事项、举证通知告知各方当事人。听证会上,各方就质疑事项分别举证、质证,围绕质疑事项发表各方看法。经过对提交的质证证据的确认,让各方根据证据充分发表自己对质疑事项理由是否成立的观点和看法。同时,让评委及特邀技术专家根据质疑事项、投标文件等相关问题向相关当事人发问。经过4个多小时的听证,质疑事项的结果清晰明了。最终,各当事人在听证会记录上签名捺印,对听证结果表示认可。根据听证会的相关情况,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乙公司质疑事项理由不成立的判定。乙公司表示服从听证结果,且在投诉期内未提起投诉。

  分析■■■

  以上案例可以引出三个问题︰在政府采购质疑处理过程中引入听证制度是否合法?组织听证活动的程序依据有哪些?质疑事项涉及哪些问题时可以举行听证?

  第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在质疑处理中引入听证制度,让质疑人、被质疑人当面讲清理由、阐述自己的主张并举证质证,让各方当事人面对面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理”将越辩越明。

  第二,关于听证程序,虽然截至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可以参照行政处罚法第42条有关听证的相关规定和行政许可法第48条的规定执行。在听证会中,注意把握、掌控听证参与方的情绪,引导、倡导各方当事人围绕自己的主张举证,证明对象要明确,在发表自己观点和主张时,突出重点,并展示支持自己观点和反驳对方观点的证据、事实及法律依据。

  第三,笔者以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的规定,考虑到供应商质疑事项的原因和处理难度,在处理供应商针对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事项时,可采用举行听证的方法。

  第四,截至目前,笔者所在的代理机构就3个项目的质疑处理分别举行了听证会,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事实上,无论是对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还是供应商而言,听证制度都是一个陌生事物,虽然目前尚没有相关规定,但根据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举办方让质疑人与被质疑人在听证会上充分表达,并为其答疑解惑,然后根据听证情况对质疑事项公开、公正、合法地进行答复,不仅打消了质疑人的疑虑,也让被质疑人感受到了政府采购的客观公正性和公平竞争性。同时,让参与采购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包括评审委员会成员)通过听证方式处理质疑,对今后政府采购活动的开展具有促进作用。

  综上,笔者认为在质疑处理中引入听证制度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不过,为了保证听证活动不流于形式,并能切实解决各方当事人的不同诉求,可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这一办法加以明确,一方面明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处理供应商对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事项时,可采用举行听证会的方法;另一方面鉴于听证活动及各方举证需要一定的时间,可以延长质疑处理时限,如规定“采取听证方式处理质疑事项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者:张联成 单位:河南永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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