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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最终否决权”否决了什么?
发布日期:2005-08-2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198

     【eNet硅谷动力专稿】《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可见,中标供应商的确定权归属于采购人,在政府采购的招投标活动中,有些采购人却置法律规定于不顾,将这一很正常的确定供应商权力异化成“最终否决权”,毫无根据地否决了第一、第二等排序靠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中标资格,直至某一特定供应商坐上“中标宝座”,可谓“刺刀见红”。

  一、采购人行使“最终否决权”的典型案例

  某“条条”单位A委托其所在地政府采购中心对办公区局域网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中心在相关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此项目虽不大,但响应的供应商足有10多家,既有本地的,也有外地的,既有实力雄厚的大牌公司,也有不知名的中小公司,其中有一家名曰“永豪”的供应商颇为特殊,购买招标文件时,“永豪”向采购中心提供了一份很厚实的资质材料,“永豪”称自己的技术力量很强,是A单位省级主管部门的“合作伙伴”,A的很多兄弟单位局域网项目是其施工的,翻开“永豪”的资质材料,有很多成功案例夹在其中,果然名不虚传,采购中心的同志说你们公司实力这么强,我们当然欢迎。

  招标项目如期开标,采购人A单位的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了开标、评标全过程,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是综合评分法,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经过评委们紧张地工作,评标结果出来了,排在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为A单位当地一家公司,“永豪”公司位列第二,评标委员会确定A单位当地一家公司为中标供应商。对这样的结果,A单位的相关负责同志认为完全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是当采购中心正欲宣布评标结果时,出现了极富戏剧性的一幕,A单位的相关负责同志慌忙说,“等一等,我打个电话向我们单位的“老板”汇报一下,看他是否同意这样的结果”。电话那头发话过来“我们采购单位不是有权确定中标供应商吗,你要想办法让‘永豪’中标”。采购中心、评委会与A单位的相关负责同志发生了激烈的争执……最终A单位动用了所有能动用的“力量”,“永豪”公司成为中标供应商。

  二、采购人为何需要动用“最终否决权”?

  事后,采购中心的同志问A单位为何对“永豪”如此“情有独钟”?A单位的相关负责同志坦言,我们单位也想规范,但身不由自己。 局域网项目早在编制采购预算时,省里有关人士就发下话来,说“‘永豪’公司是咱系统内的长期合作伙伴,要给予照顾,否则,你们将很难通过省里组织的验收”。

  “永豪”因为有省里的“招呼”撑腰,投标前对A单位的局域网项目进行了多次考察,可谓了如指掌,底气十足,投标价格较高,因而在中标候选供应商次序中相对靠后,评标结果出来时,A单位在招标现场的负责同志意识到“事态严重”,赶忙拨通“老板热线”并紧急启动了“最终否决权”,无端地否定了排序第一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中标资格,无奈地选择了报价较高且排序第二的“永豪”,以“老板”的意见取代了“评委”的意见。

  三、采购人是否有“一票否决权”?

  上例中排位第一的公司无论在资格性审查还是在符合性审查中均合格,而且报价低,履约能力强,根本找不出否定其中标是充分理由,但却莫名其妙地惨遭淘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通常,排位第一的中标候选供应商应理所当然地成为中标供应商,除非其不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能力。不错,采购人有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权力,但须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绝不能随意地取舍供应商,采购人并无任意“一票否决权”。

  四、“最终否决权”否决了什么?

  显然,不管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A单位的做法实在过于荒唐,否决的绝不仅仅是那一家供应商的合法中标资格,更为严重地是挑战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破坏了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的机制,推翻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们作出的公正的评标结果。

  一是否决了中标供应商的合法中标资格。A单位选择了“永豪”就意味着无情剥夺了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的中标资格,而供应商突破重围终获第一绝不是易事,辛辛苦苦地一路拚杀,眼看大功告成,却遭采购人“当头棒杀”,真是委屈之极,采购人岂能一“否”了之,有理由相信位居第一的供应商绝不会善罢甘休,面对供应商的投诉甚至起诉,采购人将难以收拾。

  二是挑战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政府采购法律赋予了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权力,但是任何一种权力都应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运行,无条件遵守法律而不能超出法律之规定,违规确定中标供应商就是滥用权力、“透支”权力的表现,本身就是彻头彻尾的腐败行为,更是无视法律严肃性的违法行为。

  三是破坏了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的机制。政府采购需要公平竞争的良性机制作支撑,在公开招标过程中从资格设定、信息发布、文件出售、开标评标、中标供应商确定、合同签订等一系列全流程的工作都应体现公平竞争原则,在任何一个环节上都不能出现问题,否则,一着不慎,满盘皆输。应该肯定地讲,上述局域网招标案例在中标供应商确定前所做的工作都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结果在最后的环节上出现了“致命的错误”,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的机制。

  四是推翻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们作出的公正的评标结果。评审专家们在评标过程中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在有效监督下评标委员会作出的评标报告无疑是公允的公正的,且无充分的法律及事实凭据是不可推翻的,上例中采购人事先已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可是评标结果让采购人“傻了眼”,在这“关键”时刻,采购人又从评委会手中夺回了中标供应商确定权。

  五、采购人要善用“确定权”

  采购人作为“买家”,是重要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之一,有责任有义务确保采购结果的公正性,要自觉地且无条件地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积极配合采购代理机构做好依法采购工作,以实际行动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采购结果的公正性,在采购活动中要敢于坚持原则,敢于抵制各种不正之风,敢于打击可能影响公正采购的行为。对上级的各种“招呼”要区别对待,委婉处理,如果“招呼”影响采购结果公正性,则要坚决斗争,不可屈从,但要做好解释工作,以求得理解与支持,如果“招呼”对采购工作有正面提醒作用,则应虚心接受。要尊重法律规定、尊重评委劳动、尊重市场规则,真正让中标的开心,未中标的舒心。

  “条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居高位而思守法,切勿“乱自上作”,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如何在一个系统内“招呼”成风,上行下效,政府采购工作将如何开展,政府采购法律将如何得到遵守,后果不堪设想。行政级别较高的单位应有更高的思想觉悟,积极主动地支持政府采购工作,做好依法采购、规范操作的表率,而不应成为腐败的源头和违规的“暗流”。

  总之,采购人要善用中标供应商“确定权”,致力于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基本准则。

来源:作者:张栋天  eNet硅谷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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