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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启动高效照明产品推广项目采购
发布日期:2008-03-1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93

   3月5日,全国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召开,有媒体报道,节能减排再次成为人大委员关心的热门话题。

  政府采购作为一项阳光工程,服务于“节约型社会”的建设,服务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为此,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启动了高效照明产品推广项目的采购工作,并于3月5日发布了招标公告,采用协议供货的采购模式,并委托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广泛征集全国优秀的协议供货商。

财政补贴助力推广

  据了解,此次采购共分为5包,分别为,普通照片用自镇流荧光灯(5-8W)、普通照片用自镇流荧光灯(9-16W)、普通照片用自镇流荧光灯(18-24W)、三基色双端直管荧光灯(T8)、三基色双端直管荧光灯(T5及支架)。

  国家发改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加快此次采购的节能灯具的推广和使用,财政将采取间接补贴的方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到中标供应商账户,大宗用户每只高效照明产品,中央财政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30%给予补贴;城乡居民用户每只高效照明产品,中央财政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50%给予补贴。最终的销售价格必须是中标协议价格减去补贴资金后的价格,“实行此项政策就是要让优惠政策惠及每一个消费者,从而有效地消除‘节能灯贵’的声音”。

  据了解,为了保证此项财政补贴政策的有效落实,早在2007年底,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就联合出台了《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资金拨付审批等事宜进行了详细明确的规定,以达到节能灯具的快速推广,尽快减少电力资源的浪费,顺利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目的。

节能产品才可投标

  目前,节能环保作为政府采购的一项政策功能,已经成为业界的热点话题。为了紧跟这一热点,保证该项政策功能的充分发挥,该《办法》要求,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企业及协议供货价格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产生。国家要实行统一招标,确定中标企业、高效照明产品以及中标协议供货价格。中标企业提供的高效照明产品必须达到照明产品国家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其规格、型号必须通过国家节能产品认证。

  按照《办法》的要求,中国进出口总公司在招标时,将这一要求进一步细化,并提出,投标人所投产品必须在财政部、发改委印发的财库(2007)98号文件所规定的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之内,该产品已经通过了中国国家节能产品认证(T5支架除外),证书没有超过有效期限,并且所有中标的产品将被贴上“政府补贴、绿照工程”的标志,以便于消费者的识别。

  中国进出口总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这就说明只有节能产品才能跨进此次招标的大门,同时这项政策也将推动节能灯具生产能力的进一步提高。

三方人员共促实施

  根据国家发改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投标将于3月25日结束,中标企业不但要按照承诺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服务承诺,他们还有一项重要的任务就是根据国家下达的推广任务和地区任务分配情况,积极配合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具体实施。

  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也将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下达的高效照明产品年度推广任务,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所需产品的名称、型号、数量、厂家及推广地区等,并联合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备案。

  通过各地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以及中标供应商的共同努力、协同合作,“顺利完成 ‘十一五’期间通过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照明产品1.5亿只,可节电290亿千瓦时,减少二氧化碳排放2900万吨的目标应该轻而易举”,国家发改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来源:刘卫琰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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