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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废止省直政府采购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15-12-23    地区:    阅读次数:3537

 

  吉林省人民政府日前发文废止《吉林省省直政府采购若干规定》,自2015年12月3日起,该省政府采购活动不再按照此规定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要求,自2015年12月3日起,该省政府采购活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因废止《吉林省省直政府采购若干规定》涉及的其他有关问题由财政、监察部门依法妥善处理。

  据了解,《吉林省省直政府采购若干规定》(吉政发〔2009〕19号)由吉林省政府于2009年6月30日印发,旨在进一步加强省直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制订。其中不仅明确了省直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原则,还从采购计划申报、采购执行模式、采购方式与程序、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条件编制、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信息发布、开标与评标、质疑与投诉、履约与验收、监督检查等各个方面对省直政府采购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后,该规定中的部分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不符,因此吉林省人民政府决定将其废止。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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