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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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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供应商的质疑
发布日期:2008-03-1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88

   “提到我们现在的招标文件征询供应商意见,我们还得感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要不是他们的质疑,我们可能就不会做这个工作,那之后遇到的可能就不仅只是质疑了……”一年以前认为“就招标文件征询供应商意见纯属多此一举”的朋友小郑,近日再次和笔者聊起这个事情时,不仅观点完全变了,而且谈话间还流露出了发自内心的感激。小郑的看法为何会有如此大的变化呢?

  据小郑介绍,3个月前,受采购人的委托,小郑所在的采购中心就其所需产科中央监护遥测系统进行公开招标。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人对招标作出响应时,要提交根据招标要求所应提供的证明货物和手续合格性的文件及资料,其中包括生产厂家资格和生产许可证或使用许可证。

  评标过程中,投标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为没有提供无线电发射型号核准证被评标委员会判做无效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认为,拟采购的产科中央监护遥测系统中含有生物医学遥测设备,而对于这个设备,无线电发射型号核准证是必须的。

  评审结束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采购中心提出了质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认为,此次招标的评标委员会以“其投标没有提供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为由,判其投标没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是错误的。因为“核准证”不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招标文件也并未规定必须达到。如果没有这一资质就被排除,那此次招标就明显具有歧视性或排他性。

  采购中心受理此项质疑的过程中,咨询了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最终得出的结论是,按照国家信息产业部1998年5月发布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生物医学遥测设备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应属国家强制性规定。因此,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不具备此资质的供应商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也有专家同时提醒采购中心,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专家认为,在这次采购中,对于“获得无线电管理局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这个投标必须具备的条件,采购中心更应该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采购中心在认识到此次招标中出现的疏漏后,决定直面这个错误。在征得当地监管部门的同意后,采购中心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修改,重新就该项目进行了招标。该项目采购结束后,采购中心及时进行了工作总结。大家一致认为,对于复杂的项目,招标文件制作完毕后,有必要广泛征询一下供应商的意见,甚至可以请教那些没有意向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了解招标文件的可行性。

  “自那以后,对于一些复杂的项目或者是我们觉得比较陌生的项目,制作招标文件的过程中,我们会咨询供应商的意见,招标文件制作完毕后,我们又会咨询另一批供应商的意见,如果他们提出了修改意见,我们又会对其修改意见咨询专家,如此反复之后,我们的复杂项目的采购,再没遇到过供应商就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情况了,更别说投诉了。”

  据小郑透露,后来,招标文件制作完毕后的咨询,确实给他们解决了不少问题,不少供应商给他们提出了很多需要修改的地方。  
 

来源:可可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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