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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赋予评审专家建议权
发布日期:2008-03-0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05


  冰雪袭击后的湖南,灾后重建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展开,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湖南省采购办)的工作人员,一边在为灾后重建工作紧张地忙碌,一边也在为今年的政府采购工作做着前期的准备工作。
 
  2月21日,湖南省采购办出台了新春之后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该《规程》对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权利义务、评审的原则、纪律等内容都进行了清晰阐释,并对不同采购方式的评审程序进行了梳理。它不但形成了该省2008年的评审规则,“而且也将成为对评审专家培训的教材”,湖南省采购办二组科长黄莹表示。

    出台规程为专家

  据了解,此前在湖南省采购办监标的过程中发现,有些专家由于对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不甚了解,出现凭个人主观意识评标的现象,这就造成有些评标结果存在一定的倾向性,评审方法与评标文件的规定出现偏离,甚至有些评标结果引来了供应商的投诉和质疑。

  为此,湖南省出台了《规程》,将专家可为、不可为的行为和违规处罚方式都进行了明文规定,并将该《规程》作为此后湖南省专家培训的重点教材。 

  曾经湖南省也有过将专家集中起来学习《规程》的念头,但是,由于每位专家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时间的灵活度不大,集中培训的难度太高。为此,湖南省采购办准备在每次评标前都将《规程》免费发到专家的手中,学习过后才可进入评标现场。

  同时,黄莹告诉记者:“我们还准备将《规程》刻录成光盘,在每次评标前播放”,通过日积月累的逐渐渗透,希望有一天能够出现滴水穿石的效果。

    相关法条大集中

  出台《规程》不但是要规范专家的评标行为,也要为专家们学习并深入了解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提供一个便利条件。因此,“该《规程》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在尊重相关法律法规原则的基础上,将其有关的法条进行了汇总、归类”。

  凡是看过《规程》的人都会发现,在它“身上”可以看到《政府采购法》、《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的影子。

  比如,《规程》中规定,评审专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委职业道德;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必须保密等等。这些规定就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出一辙。

  再如,《规程》要求,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这些因素和《财政部18号令》中的相关规定也基本一致。

  “我省采购办做的工作,节约了我们翻阅不同资料的时间,学习起来也更加方便了”,湖南省科技大学一位评标专家高兴地说。

    集中力量填空白

  在对评审专家的要求、评审的纪律、评审的程序方面,目前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也不得不承认,还存在一些空白领域和盲区,为此,湖南省采购办出台《规程》,集中力量填补了这些空白和盲区。

  比如,对于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评审程序,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处理方式没有具体的规定,而《规程》就对此进行了补充。

  《规程》指出,谈判文件不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条款,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达到2家的,谈判小组认为制造厂商确实不足三家或谈判能引起充分竞争且满足谈判文件要求、报价低于市场最低零售价,谈判小组出具书面意见,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谈判继续进行;如果谈判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的,中止谈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有了如此明确的规定,不但解开了评审工作的一个症结,而且也为采购中心的操作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参考依据”,湖南省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刘卫琰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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