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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潜在违约方不敢“任性”
发布日期:2015-12-0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5754

  违约,在任何一个领域都不是什么新鲜词儿,政府采购也不例外。虽然从某种角度来讲,违约的本质上是当事人评估违约价值(如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大于违约成本(如违约金)之后实施的行为,但想必没有当事人愿意成为下一个“东风日产”。那么,怎样才能减少被“坑”的可能性?笔者认为还需回到采购合同上来,因为最直接决定当事人违约成本的就是采购合同,合理设置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可以让潜在违约方不敢“任性”违约。

  违约条款设定重点注意“5W” 

  某种程度上,政府采购合同中的违约条款直接决定着采购活动的成败,在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采购人应着重对违约条款进行把关,使需求与罚则相对应,做到“有违必罚、罚则得当”。笔者认为,违约条款的设置可以借鉴新闻报道中的“5W原则”。

  What-需求因素

  要确保核心需求不被侵犯,就应将这些内容体现在违约条款中,如,货物采购中的设备指标参数,服务采购中的服务范围和服务要求等,都应纳入到违约条款中。此类违约意味着采购的核心需求出现重大变化,货物质量和服务质量出现隐患,采购人宜为此设置最严格的惩处措施,确保核心利益不受损害。

  When-时间因素

  采购合同中时间要素众多,如到货时间、工期要求、付款时间、验收时间等,这些都是对合同双方在时间层面的约束。这方面的违约条款要表述明确、界定清晰,难点在于时间节点的界定和罚则的逻辑性,要理清违约金惩罚和合同取消的临界点。比如针对供应商延迟到货情形的违约条款,应明确在合同相关条款要求的基础上,供应商交货每延迟N1个工作日,需交付违约金X元;如超过N2个工作日仍未交付,采购人有权取消合同并追究违约方相关责任。

  Where-地点因素

  合同中的地点要素易被忽略,往往正因其表述不清而引起争议和违约。如货物采购中的设备安装调试地点,服务采购中的培训地点、备件存放地点等,都应做到简洁清晰,以防“偷梁换柱”式违约。

  Who-人员因素

  人力资源是决定服务类和集成类项目履约效果的关键,采购人往往希望供应商派出的人员能高效而稳定地完成工作。然而实践中,供应商时常因人员流动等原因希望在合同期内调整人员。为了预防此类现象引起不良后果,采购人宜在合同设定时兼具原则性规定和特例处理条款,原则上不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可更换实施人员,违约条款中对此类违约应进行约束和分类处理。

  Why-不可抗因素

  违约发生的原因很多,其中有一类需要单独说明——不可抗因素。对于不可抗因素,需要在合同里明确三个方面:第一,界定什么是不可抗因素;第二,不可抗因素发生时,双方应该如何处理;第三,不可抗因素发生后,双方合同如何继续履行。

  面对违约,采购人有哪些“工具” 

  从采购人角度来看,笔者认为至少应利用好违约金、付款、合同终止权和法律四个“工具”。

  违约金

  违约金是对合同签订方的共同约束,违约金的设置上应注意两点:第一,可操作性,采购人应完善违约金处理的内部流程,避免违约金处罚条款成了中看不中用的“花架子”;第二,违约金与违约内容相匹配,采购人需理清供应商违约类型及其违约成本,对应设置违约金。

  付款

  为了避免核心利益受损,违约条款中宜将较严重违约情形与付款环节绑定,如出现相关违约,应立即暂停后续付款,避免“一边受损一边交钱”的尴尬情形。

  合同终止权

  合同双方都有各自利益诉求,好合同可以实现共赢,坏合同则损人利已,如果违约事件处理不好,甚至可能造成损人不利已的后果。因此,对于采购人来说,合同违约条款设定最重要的是守住“底线”,设置“红线”,其中底线指无法接受的重大违约,红线指取消合同并追究违约方相关责任,避免因违约处理悬而未决影响项目进展。

  法律

  在合同违约处理过程中难免不出现争议,就算像恒大一样“知错认罚不差钱”的主,也免不了一场官司,尤不必说多数违约方不会主动承认自己的违约行为。因此,采购人应在争议处理过程中树立依法理念,用好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归根结底,商业合同讲究诚信,政府采购行业亦是如此。当前我们着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其中离不开参与各方的诚信积累和契约精神。如果没有诚信精神,违约条款设计得再缜密也会出现问题,甚至是“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因此,诚信精神是我们讨论违约条款的前提,也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石。(臧鹏 新华通讯社办公厅政府采购处)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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