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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黄平出台电子商务一般货物政府采购办法
发布日期:2015-12-09    地区:    阅读次数:1514

   为切实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工作,规范地方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节约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贵州省黄平县最近试行出台从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的《电子商务一般货物政府采购办法》。

 

  从采购范围上,黄平县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且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的,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采购;采购限额规定,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或目录外限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货物类采购,可纳入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采购;采购方式主要以询价方式为主的货物采购。

 

  在采购程序上,首先填报申报表,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填报政府采购申报表并提交财政局政府采购办签署采购意见(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需提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在询价小组根据采购单位需求下,综合考虑价格、性能、服务、质量等对采购有关事项作出具体规定。采购单位确定采用电商询价方式后,由询价小组通过电商平台在网上选取3家以上供应商、截取并打印商品价格图片及相关价格磋商资料信息(询价小组成员要在图片信息上签章),作为询价依据,进行价格对比。询价小组根据有关规定要求,通过3家以上供应商价格对比,编写评审报告,由询价小组根据评审报告结合低价中标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相关资料提交财政局政府采购办,由政府采购办及采购单位审核下达《成交通知书》。

 

  在采购合同和下单位交易上及体货款支付上,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在《成交通知》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成交通知书》下达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采购人通知县电商平台下单交易(交易资金由电商平台先行垫付),并将成交产品制造商信息(名称、地址)提送采购办录入政府采购后台管理系统;采购单位验收商品合格后,告知县电商平台对货款进行认证支付,并将货款汇入县电商平台指定账户。《办法》地完善采购资料上还规定: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交易详情及《政府采购合同》提送采购办及相关部门备案。

 

  为了对诚信供货的健康服务,《办法》对供应商条件还提出特别的要求: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必须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必须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来源:黔东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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