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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随机操作”要“注重”六个方面
发布日期:2008-02-2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15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少的采购事项必须要通过“随机”的方式来实施,而不得存在任何“指定”性行为。如,在货物或服务项目的邀请招标活动中,根据《采购法》规定,其邀请对象的确定,必须要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的方式产生。再如,参与政府采购评标活动的专家评委,必须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产生等。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不少人都没有真正理解“随机”操作的法定内涵,不少的采购代理机构,也都将“随机”操作当成“随意”操作,或擅自操作,这就严重地扰乱了政府采购工作秩序,甚至于还产生不少违法乱纪行为。对此,为加深大家对“随机操作”的理解,笔者认为,“随机操作”的实施应当注重以下六个核心方面。

    要注重实施对象,“随机”操作的对象要面向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而不能局限于有限数量的供应商。根据《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对诸如邀请投标的对象选择,本应在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中“随机”确定,也就是说“随机”对象的确定必须要充分彻底地公开,让大家都能有一个被公平选中的机会。而事实上,不少地方,不少采购代理机构在“随机”确定所需要的对象时,却就仅仅在有限个供应商之间选择。如,在确定拟“询价”的对象时,本应该在所有符合采购需求的供应商之间“随机”选择,而他们却在所熟悉的供应商之间自由选择,或只面向当地的供应商选择要询价的对象等。这就直接缩小了“随机”对象的选择范围,因而就明显具有不合理性、排他性。

    要注重实施程序,“随机”操作也应有其严格的操作程序,而不是“随意”操作。所有法定的必须要以“随机”方式来实施的采购事项,不仅是采购活动中必不可少的操作环节,更有其一定的原则性,即具有严格规范的采购操作程序,否则,就无法达到“随机”的要求。因此,不能把“随机”操作理解成是由采购工作人员可以自由作主的“随意”操作。而在实际工作中,却有不少的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一些采购工作人员,他们就是将“随机”操作直接变成自己的“随意”操作,不讲究操作程序,没有规范性,缺乏公开透明度等。这就很容易会滋生各种暗箱操作行为,也容易会使采购结果丧失公正性。

    要注重实施范围,“随机”操作的实施范围要面向全国性的采购大市场,而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个地域。众所周知,对一般的采购项目来说,全国各地都有符合采购人需求的商品等,而究竟采购哪个地方的商品,就只有在全国性的政府采购大市场上,依据规定的采购条件进行“随机”选择,择优采购,才能体现公平竞争。而不能仅仅局限于当地的行政区域,更不能实施地方保护主义。而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就有不少的采购代理机构,他们在为采购人采购项目时,就变相实施地方保护,有的甚至于对外封闭采购信息,不对外公开采购,或就直接在当地的产品之间进行小范围的“随机”选择,而这种小范围的“随机”操作根本就不能体现出充分的公平竞争,因此,只有面对全国性的采购大市场才能体现出充分彻底的“随机”操作。

    要注重实施环节,“随机”操作也是法定的采购步骤之一,而不是可有可无的操作要求。法律上之所以要对一些采购事项实施“随机”操作,就是要让这些工作环节能够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并通过“随机”操作来消除各种人为因素的影响,以更加体现客观公正性,从而树立良好的政府采购形象。而事实上,却有一些采购工作人员,他们有时将“随机”操作当成是可有可无的工作环节,随意缺省、忽略。如,根据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时,必须要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委专家,而他们却直接指定了专家,不再通过“专家库”去抽选评委,这就无视“随机”操作法律严肃性,并可能会严重地影响到采购工作的客观公正性。

    要注重实施依据,“随机”操作并不是随心所欲的操作,而是有其法律依据的操作。我们所说的“随机”操作都是根据《采购法》等法律规章制度的相关要求实施的操作,如,“随机”抽选专家评委、在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确定邀请投标的对象等等,这些事项的“随机”操作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要求,而不是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工作人员随心所欲实施的。而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采购事项却不能随意实施“随机”操作。如,采购信息必须要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而不能“随机”选择信息发布的媒体。再如,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必须要全部实施集中采购,而不能“随机”选择部分项目实施集中采购等等。总之,要想通过“随机”方式实施操作的任何采购项目都必须要有法定的依据,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等都不得随意确定,擅自作主。

    要注重实施的透明度,“随机”操作必须是一项公开透明的操作,而不是擅自操作,更不是暗箱操作。从法理上讲,对少数采购操作环节实施“随机”操作,其目的就是为了凸显采购工作的公平性,因此,“随机”操作不仅是政府采购操作程序中一项必不可少的环节,更要注意其公开透明度,以充分凸显其客观公正性。而在实际工作中,却有不少采购代理机构,以及少数采购工作人员,他们在实施某些“随机”采购操作时,往往就不注意操作的透明度,而是随意擅自操作,更有甚者,甚至于还暗箱操作,这就违背了“随机”操作的目的和宗旨,使采购工作丧失了客观公正性,这种“随机”操作实质上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必须要予以遏制。(崔建才)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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