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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的交强险应谨防“猫腻”
发布日期:2008-02-2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96

    所谓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它与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在保险种类上属于同一个险种,但在赔偿原则、赔偿范围等方面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交强险有全国统一的费率和责任限额,并确立“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是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的。同时,在2006年3月28日国务院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交强险便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从而成为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保险。但交强险自从施行以来,一直因交的保费高、获得的保障额度低而备受争议。在政府采购领域中,交强险的施行也应谨防“猫腻”。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方面抓起。

    应从保费与保额的“猫腻”抓起。首先,单从2006年交强险推出之初来看,保监会多次强调1050元的保费以及6万元的责任限额是经过科学方法计算出来的,是十分合理且妥当的。究尽保费和限额该定在什么标准,投保人怎样去选择险种或类型,这该是研究的重点和关键。历次的旧交强险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这样和那样的弊端及不足,比如以往的38%VS80%概算,开始显现暴利。从无过赔偿、罚易奖难到交强险的实施人们的质疑声和形成暴利这一过程,保险公司的一方面贯彻“不盈不亏”的原则,另一方面又要商业化动作的两难;政府采购中的当事人一要保证保险的种类到位,又要顾及保费的节约和达到被保人的满意,则更是难上加难。交强险不能少,被保险人的合理要求也得考虑,费用平衡和科学使用更得面面俱到。其次,这里既要考虑“硬伤”,也要考虑“软伤”。看保险公司是否全部执行分账管理制度,看保险公司是否贯彻费用分摊和保率均衡政策;看保险公司拆销和批折是否合理及有科学依据,看保险公司承保利润率是否合规;看采购人是否坚持原则性、政策性和适用性相结合为使用人投保,看被保险人是否有同采购当事人“串通、猫腻、技术处理、吃回扣”现象;等等。

    应从交强险总赔偿额提高和保费下调“猫腻”上抓起。一要充分吃透新政策中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8000元上调至1万元和42种车型中将有16种车型进行费率下调等处入手,努力把有限的采购保费用好、用活和用出高效率来。二要积极利用交强险改革和相关保险政策调整这个契机,把握住新版交强中和系列变化或关键环节,使之政府采购中的车辆保费在政策运用上得以“淋漓尽致”。三要套牢车型执行区别费率这根玄,更加有效提升投保效率。四要谨防采购人和投保人的技术性处理交强险,以及共同搞“猫腻”、“吃回扣”现象。五要针对交强险投保这一实际情况,深入研究、吃透政策条款,努力降低车险参保的成本。六要把握交强险的投保尺度和份额平衡关系,真正做到科学参保、统筹兼顾。七要找准或把握好投保时机,并及时参保。做到不脱保、不漏保、不重保、不错项或少项保险,使其参保效率和效益最大化。八要及时掌握和知晓保费幅度上调或下降的信息,以便及时办理或改换参保车辆的费率和保额。九要在遇到交强险种车辆理赔时,对照总赔偿额幅度提升或调整基数表,算准和用足、用活保险政策,最终实现把有限有采购保险资金用在刀刃上。

    应从选择险种和阳光化参保无“猫腻”上抓起。在实际采购活动中,车辆保险集中采购(选择定点保险公司)费用已是吃“皇粮”单位的一笔可观支出,从必保险(车辆损失险、座位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到可保可不保的险(整件赔偿险、自燃险等),从附加险(盗抢险、车身划痕险等)到无为险(可选免赔额险、不计免赔险等);从险种金额的选择(例:如座位险的可选幅度较大,可选50元、座,也可选几百不等)到不计免赔额的选择(也就是在车辆发生意外时,保险公司不打拆扣地全额赔付).以上种种,目的无非两个:一是多保,二是少保。其一,要在选择险种时,卡住部门、单位驾、管人员千方百计参保无为险种。这也难怪,因为惯例(在以往未实行保险集中采购的时候,都是由各部门、单位去自行办理,办多少、什么标准也都是由驾、管人员说了算,一般坐车领导很少问及,也不会去问及;因为驾驶员、管车人员都是领导的左右膀子)的影响,少数人的好处被当今的集中采购所取代;哪些以前曾经偿过车保甜头、得到过实惠的管车、管驾等与之有关联的人员更是恨之入骨.所致,在核定保额时要切防当事人的多报、多保、无为而保等等现象;其二,要在选择采购定点保险公司时,杜绝当事人指定现象。在办理车辆保险时,因为车辆保险有个连贯、延续性,到期了就要办理续保手续;所以,存在着保险的不统一性,再则,车辆又非同于其他,不能脱保;这里面就要求我们的采购机构经办人员对此有个提前了解、摸索保险行情的问题,又因为,险种每年都在不断地变化、更新着,这就对采、管、监机构提出了更苟刻要求:必须动静相合地寻索车保的动向与随时变化着的行情;只有掌握了第一手资料才能控制主动权,才能杜绝当事人的指定保险商现象;其三,要在选择险种时,注重其实用性。险种虽然五花八门、虚实并存的,但只要我们的经办人员精通业务、熟悉行情,知晓险种“轻重缓急”就会把险种选好,讲究既对国家采购负责,也对所服务的对象负责;其四,要在选择保险金额上,做到既节约又实惠。要充分显示参保的作用和目的,不是说多花钱、保大险就是唯一的途径.而要把目光转向既实在实惠上,要根据不同车型确定保额;其五,要依据不同车型定立不同的保费规范制度,做到因车而异、因型而异。在车辆保险费的制定上,不搞一刀切、都实行一个标准,要充分说明因车而异、因型而异决不是等级之分、官第之分,而是科学策略的具体体现;其六,要依法采购,按章进行定点保险的招投标工作。这是车辆保险中“猫腻”份量最重的一个环节,是‘一锤’能定至少一年乾坤的关键(一般选定定点车保商最少期限也是一个年度),所以,想吃这块肥肉的供应商也较多,特别是公家的这碗肥肉在保险商眼里更是油中之油。那么,做好、做实、做优这方面的工作更是采购机构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要一切依法、按章办事,程序公开化、监督制度化,整个招投标工作达到万无一失化! 在面对无论是改革后的交强险,还是其他五花八门险种、层出不穷各类保险公司及金钱诱惑上就是“常在河边走,保证不湿脚”。(周乔亮)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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