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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红黑榜”能给 工程建设招投标带来什么?
发布日期:2015-12-03    地区:    阅读次数:2720

    继10月1日我市实施《进一步严格规范市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以来,我市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又有了新的“紧箍咒”。记者昨获悉,我市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印发《金华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诚信“红名单”、“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那么,“红名单”和“黑名单”是如何建立、运用、管理的?

    守信企业列入“红名单”,予以大力扶持

    其中,申请列入“红名单”应同时符合“五个”条件: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申请日前三年内没有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申请日前一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受到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市级(含)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等负面信息;被申请人注册地所在设区市(含)以上政府或省级(含)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建的企业信用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认定为信用最高等级。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无不良信息;被申请人注册地税务主管部门认定为纳税人信用最高等级;申请人作为工程建设项目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在申请日前二年内获得金华市、浙江省或国家级综合性优质工程奖等荣誉。

    纳入“红名单”数据库的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可利用“红名单”资格参加在其入库之后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项目的投标。获得“红名单”资格的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基本情况及相关荣誉信息,在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以公告等方式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红名单”资格有效期限为一年,从“红名单”公告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时,仍符合“红名单”条件的,可申请延期一年。延期次数不限。

    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控

    相对应的是,“黑名单”是专门记录因违法犯罪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因违规违纪受到有关部门(单位)惩戒以及因诚信缺失导致信用等级低下的招标投标活动主体的失信惩戒性名单。

    有关部门特别提醒,“黑名单”的公告期限不少于6个月,从行政处理决定作出或信用等级确定之日起计算。同一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同时具备多种“黑名单”记录,公告期限按照最长时限确定。对列入“黑名单”并处于公告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一定的资信分或禁止参加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惩戒。对处于行贿犯罪“黑名单”公告期以及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诚信严重缺失负面名单或被认定为信用等级最低级的招标投标活动主体,禁止其参加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列入“黑名单”的招标投标活动主体与他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对该联合体投标人按照办法有关“黑名单”的规定进行惩戒。另外,“黑名单”数据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互联互通、互认共用。

    记者调查:建筑工程企业希望发挥媒体引导作用

    “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诚信‘红黑榜’,有力遏制了围标、串标和挂靠等不良市场行为。”采访中,不少建筑工程企业表示,我市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诚信“红黑榜”后,将通过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使信息使用者能更加全面、准确地了解企业信用状况,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威慑和倒逼企业守诚信、惧失信。同时,希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发挥媒体引导作用和社会监督作用,积极弘扬诚信文化。



    来源:金华晚报   记者 胡哲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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