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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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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机制给供应商公平机会
发布日期:2008-02-2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72

   对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来说,公平原则是“三公一诚”中最根本的原则。近几年来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都在想办法保证给每一家供应商以最大的公平,相继制定了很多保证公平的规章制度。但是,在笔者看来,保证公平对待供应商还有一些工作要做,特别是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评标体制。

  专家权力要有效限制

  首先,专家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各省市都有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往往都是粗线条的。对于评委在评标中如何独立评判,有争议时怎样裁定,弹性打分值如何确定等等,一般都没有明细规定。专家在评标时也只能结合自己工作经验、对专业知识的了解程度和对供应商的主观认识来打分,这样的权力如果被放大了,后果难以想象。

  其次,由于条件的限制,评标时评委们都身处一室进行评标,可能会出现一起商量打分的情况。甚至出现分工评分的做法,即每位评委评一块,最后大家拼一拼再进行汇总。这样,专家个人的作用就更大了,就很难保证打分的公平性和正确性。所以,必须要对评委的权力及评标程序做出更有效的限制措施,以保证公平。

  评标过程要严格监督

  对评标过程采取严格的监督措施,可以有效地限制一些不公平现象。

  在政府采购开标过程中,经常有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政府监督部门及公证人员参加监督。但是《政府采购法》没有明确这些监督者在评标过程中对评委的监督职责,不知道该监督什么,甚至出现了监督人员在评标开始时参加一下,之后就不见踪影的情况。

  如果采购管理部门代表能真正负起职责来,对评委评标时出现的一些不良行为及时指正,对保证公平应该很有用的。如果是纪检部门派出的监委,也只能是对采购机构人员及工作实施监督,根本就不可能对评委进行监督。如是采购人单位监察部门派出的代表,很多时候就如同虚设。所以在政府采购中一定要让公证人员发挥监督作用,他们的监督权力法律有明确规定,监督评标过程、保证评标的公平是他们的义务,其监督的结果也是有效的。公证员们对评委不符合独立评判的行为要进行阻止,对有引导性的语言要进行限制,对明显不合理的打分要进行意见征求,对评委有不合规的做法要制止等,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证公平。
 
  建立评审机制

  评委会评定的结果就如同赛场上裁判的判决结果,一般都是最终的结果。另外,评标的过程按要求都是保密的,若有不公现象或有供应商进行投诉,一般较难取证,所以有必要在评标中和评标后建立完善的评审机制,以保证评标中各项结果正确性,以更好地完善评标法则。

  目前,集中采购机构的做法一般都是在投标文件中将评分细则都明列出来,但在评标时,有些分值的打分是专家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结合供应商的情况来打分的弹性分值,这就给了专家一定的权力。对于他们在工作中可能会出现的过失或者是故意的、明显的给分不正确,就需要有一个评标监审组来核定,或由当场的监委来核查,就可以有效地避免错误,给每个供应商公平的机会。

  另外,在评标工作结束后,要对评标过程进行考核和总结,以查找评标过程中的不足,进一步完善评审规则。

  当然,完善评委评标的办法还有很多,如建立网上评标、对评标现场全程录像等。但是从制度上完善是才基础工作。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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