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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腐败风险与防治策略(下)
发布日期:2015-11-2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974

  政府采购中产生腐败的原因 

  政府采购制度不健全。政府采购领域腐败的滋生,除了有深层次的原因,也与正处在新旧体制转轨时期,市场体系发育还不够成熟有关,也有管理层面上的原因。

  一方面,政府采购制度建立时间较短,一些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尚未健全。如财政性资金建设工程的政府采购管理尚未开展,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存在盲区;又如地方政府采购专家评委库容量有限、使用不科学等。另一方面,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不掌握,对政府采购程序了解熟悉程度不够;个别专家评委、采购人思想不健康,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严密。同时,这也与行政干预经济现象的遗留存在等有密切关系。

  采购环节有漏洞。政府采购是按程序进行的,某个项目的采购过程可以按进行的阶段分"环节"。一个完整的采购项目大概分为以下几个环节:采购人业务委托、采购方式审批、信息发布、采购人落实需求、编写招标文件、抽取专家、评标办法制定、招标投标、专家评审、履约验收、资金支付、项目验收等。

  如果仔细琢磨,每一个环节目前而言都可能存在可钻的"空子",这首先是制度上、人员素质的问题,同时也与外界环境、整个社会氛围有关。

  委托代理关系有缺陷。政府采购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一种由纳税人提供资金,使用部门提出需求,财政部门实施采购,供应商通过投标中标实现利润的委托代理关系。

  在这个关系中,纳税人提供资金却无法决定资金如何使用;财政部门"花别人的钱为别人办事",缺乏资金利用的合理意识和责任,不同程度造成资金浪费和效率下降;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供应商通过寻租达到自身利益的实现,导致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受损。

  腐败风险防范机制缺乏。其腐败风险排查未得到足够重视,廉政风险警示作用发挥不够;对政府采购的不同部门、不同职责的工作人员,缺少针对性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未形成科学、规范、长效的运行机制,现行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行为约束力不强。

  防范政府采购产生腐败的对策 

  简政放权,以瘦身来减少政府的必需采购总量。历史表明,一个政府承担的职能越多,腐败的机会也就越多。

  简政放权,减少政府的公共职能和权力,改变把社会组织当成政府附属物的观念,宽容社会组织的成长,把社会的交给社会、市场的还给市场,实现社会组织从政府的附庸转换为平等、独立的主体,为社会组织参与治理提供空间,从而减少政府财政的必需采购总量,是减少乃至杜绝政府采购腐败的基础。

  科学预算,以科学性来规范政府采购预算支出。预算是采购的前提,预算不科学,政府采购必然会出现腐败。

  因此,在预算时,要确保采购预算的科学性。这就要求:一要对什么是政府的必需采购品进行有效的界定,二要对必需采购品的价格做出比较准确的预判,三要对采购中的必要支出进行精确判断。以此为准则,出台政府采购的预算明细表。一旦明确预算后,要严格遵照预算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严禁随意增加、扩大政府采购预算额,并应该在采购后对采购预算的确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第三方的独立评估。

  公开透明,以阳光来照耀政府采购中的每一个环节。公开透明是防止腐败的最有效方式。政府采购的各环节本都应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开透明,公正公平来统领采购的每一个环节。

  2015年3月1日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从四方面对公开透明作出规定:一是采购信息须公开。比如,第八条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第三十条规定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等。二是变更采购方式须经批准。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符合法定情形且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三是采购合同、中标、成交结果须公开。第四十三条和第五十条要求中标、成交结果、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四是投诉处理结果须公开。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强化竞争,以竞争来形成政府采购的合理价格。竞争是发现和形成合理价格的基础。垄断或串谋下,不会生成合理价格,只会出现“天价采购”“豪华采购”。为此,一方面,政府采购中要加大对供应商串谋行为的查处和打击,避免出现“捧场”陪标、联合串标、轮流坐庄等供应商之间的串谋行为;另一方面,在每一次竞标中,要尽可能多地增加合格供应商,形成供应商之间的有效竞争格局,在公平、公开竞争中去发现和形成价格。为此,应在条例中加入:每次采购竞标中,参与竞标的合格供应商最低不能少于3家,而且供应商之间应是真正的竞争关系。

  加强监督,以监督来震慑政府采购中的腐败行为。监督应该是立体的、全过程的、全方位的。首先,在监管体系建设上,要建立集政府例行监督、公众监督和社会监督为一体的多元化监管体系,尤其要强化第三方监督和评价。从国际经验看,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GPA)各成员国均很重视利用社会监督来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例如,英国、美国等都有一套完善的社会监督制度,重视社会公众在政府采购中的监督作用。其次,要建立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督。对涉及到政府采购的每一个环节,都应由独立的第三方或社会组织来进行评估和监督。最后,要把监督结果用于问责上。监督要发挥其效能,必须要以问责来落地;没有问责的监督,是形同虚设的监督。(方琼 湖北省赤壁市财政局)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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