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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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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评分内容未尝不可
发布日期:2015-11-2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717

 

  评分内容是否可以公开,政府采购业界一直争论不休。一种观点认为,评分是政府采购的一个环节,不公开其内容,违反了政府采购的“三公”原则;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规定,泄露有关投标文件评审等情况的,将被给予处罚。两种观点谁是谁非,意见相持不下。不过,有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实践证明,将综合评分中的专家客观评分及时告知投标人的做法,不仅有效提升了专家的评审质量,而且降低了有关采购过程及结果的质疑投诉率。

  不过笔者认为,在公布专家客观评分前,应建立一套严谨的程序,这一程序在设计上,首先要严格保守其他供应商的商业秘密,防止资料泄露。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商务应答等均归供应商个体所有,除评标委员会外,其他人无权查看。其次,供应商的客观得分情况只能由评委会逐一向相对应的供应商单独公布。由评委会组长汇总评分情况中的各项内容后,与被公开对象进行质询,再由另一位评标专家负责查对招标文件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最后,应允许供应商自己翻阅投标文件。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则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其一,提前告知。如在评审前,由主持人或组织者向所有投标人告知客观分可公布的制度和细则,招标文件中也应写明。其二,给供应商一定的时间翻阅投标文件。因为实践中,有的企业往往只派了商务代表到现场投标,这些代表有可能不熟悉投标文件的具体内容,此时,应给予其一些时间慢慢翻阅。其三,评审专家和供应商授权代表都要对公布的结果进行确认。一方面,让供应商对自己的投标文件有一个基本认知,防止事后再无事生非;另一方面,让评审专家时刻约束自己的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以此形成共赢格局。(刘跃华: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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