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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舍五入”竟引发中标资格争议
发布日期:2015-11-2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193

 

  案情

  某采购代理机构对编制某交通工程设计方案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规定,设计费用投标报价须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的收费标准记取,否则视其投标无效。若费率与金额不一致时,以费率为准。同时,据招标文件显示,投标时设计费计费基数按投资估算中的工程费为准,本项目主体工程投资估算约9809万元。

  本次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招标文件规定,综合打分时,供应商报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按四舍五入原则。评标结束,供应商甲以综合得分最高顺利中标,甲的投标报价为239.62万元,固定费率为2.44%。中标公告发布后,综合得分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乙向代理机构提起质疑,认为供应商甲239.62万元的报价已经低于10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下限,按照招标文件应属于无效投标。因此,乙主张甲中标应属无效。

  分析

  本案中,我们应当弄清楚10号文所规定的设计项目报价下限是多少,以此判定乙供应商的质疑是否合理。

  10号文是关于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其核心是防止投标供应商低价无序竞争,从而影响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完成质量。该文件第五条规定: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第六条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本项目概算为9809万元,这一报价显然适用于上述第五条规定的国家指导价限制。因此,在具体报价过程中,供应商应遵守文件第六条规定的设计费浮动幅度,即本项目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基准价的80%。

  根据10号文规定,本项目工程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80%。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可以通过《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中查找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9809万元处于8000-10000万元这个区间,《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截取的具体数据如下表:

    00911a93fae747161ed047034fbeb979.jpg

  经计算,本项目最低报价应为239.62272万元,投标费率为2.44288633%。低于此报价的就是无效投标。因此,从中标公告来看,中标供应商甲的239.62万元报价确实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报价239.62272万元低。

  但是,经查验甲的投标文件,可以很清楚看到其报价的计算过程,其最终的报价就是按照239.62272万元的最低报价报的,只不过由于四舍五入的关系,供应商选择了保留两位小数,舍去了相关数据的不足部分,导致最终公告的报价低于了最低限价。

  根据上述情况,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出具意见,意见指出,复核甲的投标文件后发现,其报价完全是按照10号文规定的最低限价计算并报价的,报价是取了四舍五入之后的值,因此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代理机构据此对质疑供应商乙作出了解释,同时指出乙的报价也是保留了两位小数,乙最终撤回了质疑。

  思考

  本案是由报价四舍五入原则引起的争议,从形式上看,因为舍弃了后几位小数,使得形式上的报价不满足招标文件的最低限价要求。但是,从供应商甲的报价本意来看,这种细节上的瑕疵不能作为判定甲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依据,如果因此认定供应商甲为无效投标,显失公平。

  当然,本案中,招标文件在表述四舍五入原则时也有瑕疵。其仅在综合打分表中说明报价需四舍五入,限定范围不够准确,容易让供应商在报价时产生误解。

  此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根据2015年2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规定,10号文已经予以废止,勘察设计报价不存在国家强制性的最低限价了。此时,如果招标文件中还按照这份已经废止的文件来要求供应商,是否合理呢?

  笔者的观点是,虽然10号文废止了,但是如果招标文件要参照这个已经废纸了的文件继续设定投标最低限价,也是可以的。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可以废标。也就是说,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条件是由采购人的合理需求确定的,采购人如果出于有效规避供应商恶性竞争风险,遏制供应商超低报价(甚至是零报价)从而降低服务质量现象发生去考虑,继续参照10号文规定执行最低限价,也是可以的。

  但是,如果是采购代理机构出于工作习惯或者政策惯性,仍然机械执行已经废止的文件,那就不可取了。采购人也应探索更为科学与柔性的最低限价标准,这样才不违背国家简政放权、减少不必要行政干预、鼓励市场自由竞争的政策本意。(作者:张泽明,单位:大连市财政局)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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