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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出台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15-11-2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771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近日,财政厅制定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若干规定》立足于解决我省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的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计算标准、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设施和条件、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编制采购文件应当明确的内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和发布规则、预防和遏制政府采购恶意串通的方法措施、需要回避的采购人员身份确定、违规重新评审的处理、滥用废标条款的处理、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公告备案、政府采购保证金的退还、政府采购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处理等进行明确规范。
  《若干规定》出台,是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重要补充,更是对我省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若干问题的重点规范,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将起到重要作用,在全国尚属首例。

    来源:四川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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