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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级集中采购工作步入制度化管理轨道
发布日期:2008-02-2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72

    2月起,陕西省省级单位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开始按新制定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政府集中采购工作非常重要,不能用简单的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必须按照制度化和科学化的办法进行管理。”陕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李宇对记者说。

  《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陕西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基本大法,《办法》共七章55条,从体制、对象、范围、运行机制等各个方面全面规范了省级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办法》的实施,意味着陕西的省级集中采购工作步入了科学化、制度化管理的新轨道”,李宇表示。 

构建体制机制

  李宇介绍说,《办法》构建了陕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监督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和科学公平的运行机制。

  《办法》规定,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以下简称“采购处”)是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机构,承担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省级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履行操作执行职能,接受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在管理方式上,《办法》明确了备案和审批的不同,指出备案事项不需要回复意见,审批事项应当报经批准后方能实施。并规定需要审批的事项,必须提出书面申请,采购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批复。

  在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管理方面,《办法》还构建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办法》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执行;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则可以委托集采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执行,双方可以公平竞争。

规范采购人行为

  李宇表示,采购人是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的重要当事人,《办法》对采购人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要求,省级采购单位应当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属于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的通用项目,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的专用或有特殊需求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为保证公正评标,《办法》要求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活动中,省级采购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

  此外,省级采购单位应当依据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验收中不得另行增加或者改变验收内容和标准。凡符合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即为验收合格。

  省级采购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部门预算中编列的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开展政府集中采购活动,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政府采购项目及金额。而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也被列入了对省级采购单位监督检查的内容。

严格监管 量化考核

  李宇说,《办法》在监管考核方面,也有了新的突破。

  在监督检查方面,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审计厅、省监察厅依照法定职责及分工,对省级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执行监督检查。

  在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方面实现了量化考核的新要求。监管部门将量化考核集中采购机构,考核项目包括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采购效率、采购价格和资金节约、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处理等十个方面的情况。

  《办法》规定,省级采购单位或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制度规定行为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向采购处报告,由采购处依法予以处理。

  李宇表示,采购处还将加强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投诉处理报告制度,定期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诉处理情况。供应商因违反规定受到处罚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情节严重的1至3年内不得参与陕西省政府采购活动。 
 
   
来源:孙立群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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