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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让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价格降下来
发布日期:2008-02-2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28
   日前,《陕西省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正式颁布并实施。该办法特别强调,在协议供货环节中,供需双方可以在市场参考价的基础上平等协商确定基本价格,然后按中标时确定的优惠率进行优惠。同时,为了争取最优惠的价格,陕西省鼓励采购人在实施采购时与供应商讨价还价。
  
  一直以来,协议供货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是各方争论的焦点。对此,陕西省要求,如果中标产品市场价格发生变动,中标供应商必须及时按投标承诺调整产品价格,调整后价格的优惠率应在保证不降低配置标准的前提下不低于该产品中标时的优惠率。另外,对于中标产品出现更新换代、停产等情况,陕西省规定,在不降低产品质量和配置档次的前提下,供应商可以提供该产品的替换产品,其协议供货的优惠率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的优惠率。当有新产品上市时,协议供应商必须立即报送产品名称、媒体价格、市场参考价和优惠率,以便在陕西政府采购网上及时公告。
  
  陕西省还规定,办公设备单次采购在40台、机动车辆单次采购在10辆、办公家具采购在20万元以下的,采购人可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超过以上标准的,采购人须选择3个以上品牌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二次谈判。对于定点采购项目,则由采购人在限额内自主选择提供服务的供应商。
  
  来源: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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