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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五项政采新政明年起同步实施
发布日期:2015-11-18    地区:    阅读次数:3432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近日从四川省财政厅了解到,四川省新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五部政府采购规范性文件从2016年1月1日起同步实施。

 

  据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采购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每一个政府采购制度都应该与时俱进,该废就废,该改就改,该立则立。从今年5月11日起,四川废止了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现行的法律规章不相适应的11部规范性文件。同时,采购处相关人员开始着手进行系列新政草拟工作,分别形成了五份征求意见稿,并于7月和8月两次在四川政府采购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了鼓励更多的单位和个人积极建言献策,使文件更合乎客观实际,采购处有关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还专门到成都、西昌召开政府采购咨询论证工作会集中征求意见。

 

  在经历大量充分调研、两次公开征求意见、两次专家论证后,形成的文件几易其稿,最终正式出台。

 

  据悉,《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结合四川省政府采购的特点,将《条例》中有关条款进行补充,也是对该省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若干问题的重点规范。

 

  《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明确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操作流程、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以及违规情形的处理等,是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细化、补充和完善。

 

  《四川省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是对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绩效评价,便于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

 

  《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在其他省市仅针对供应商诚信管理基础上有新突破,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并列入诚信管理当事人的行列,共计明确50项失信行为。

 

  《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主要对政府采购需求论证责任主体、采购需求论证目标、采购需求论证适用项目范围、采购需求论证内容、采购需求论证方法和要求、采购需求论证结果的运用和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责任主体、参与验收的范围和主体、验收程序、验收监督等进行明确规范。

 

  “五项政府采购新政与市场紧密结合,切合四川省政府采购实践,从而建立起社会监督的长效工作机制,对四川省政府采购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起到很好的助推作用。”该负责人最后表示,“这意味着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面,四川省先行先试,探索创新,努力开创政府采购工作的新局面。”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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