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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响鼓催促政采预算执行“脚步”
发布日期:2015-11-11    地区:    阅读次数:2454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为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自治区本级2015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预算单位认真核查梳理采购计划备案项目,按要求加快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通知》要求,各预算单位对年初部门预算、年中追加、上年结转资金中的应报而未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备案项目进行认真核查和梳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项目限时办结的要求组织实施。要求各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时间,尽快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提高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效果。

  在采购计划备案方面,《通知》提出,各预算单位务必于2015年11月10前完成对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安排的项目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工作(除特殊情形外),并报送政府采购计划使用年初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务必关联预算。

  此外,《通知》还提出将加大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不力单位的问责。其中明确,各主管预算单位要督促所属各预算单位,加快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对未按规定要求的单位,财政厅将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据了解,今年初,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0号)提出,要加快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工作。各采购单位对部门预算应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要全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编入政府采购预算。除通过协议、定点和批量集中采购的项目可按照实际需求时段申报外,凡纳入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各采购单位必须在每年5月底前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因特殊原因无法上报的,最迟应在8月底前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在预算指标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同时,还要加快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进度。采购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采购资金时间,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采购资金支付。今年4月1日开始,广西对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各预算单位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报送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除依法需核准的采购计划外,财政厅不再审核批复各预算单位上报的政府采购计划,由系统自动登记备案管理,以此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提高采购执行效率。《通知》旨在贯彻上述要求,切实加快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和效率,提高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的时效性和有效性。(陈竞)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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