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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中真的不能出现“免费”字样吗
发布日期:2015-11-0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804

  10月20日,《中国政府采购报》3版刊登了两篇文章,针对“要求中标人提供免费培训,违规吗”这一问题展开了探讨。其中,有观点指出,此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规定。对此,笔者并不赞同,笔者认为,一个“技术服务项目”的免费培训,显然不是供应商的“赠品、回扣”,也不属于“与采购无关的其它商品、服务”。

  以线上机票酒店服务系统采购项目为例,如果中标供应商不提供相应的培训服务,这个系统采购来了也没有用,因为系统的最终使用者是采购人,对于这么多采购人来说,不提供培训服务,他们怎么使用呢?可见,有些采购项目,尤其是技术与信息服务,要求中标人提供培训服务是必要的。如果培训免费,这个培训既不属于“赠品”,也不属于“回扣”。

  那么,这类培训服务是否可以“免费”或“赠送”给采购人?这其实是一个市场行为,是买卖双方博弈的结果。如果供应商不提供免费服务,使用者可以另择供应商;如果是单一来源项目,如微软的一些软件服务,要用他们的软件就需要按标准支付培训费。至于培训费用多少,那是买卖双方谈出来的。企业行为是理性的,他们做什么、不做什么、怎么做,其实都是现有能力的反应,或者说是基于现有能力的最合理应对。这也表明,有些企业行为,尽管做法不是大家希望看到的,但大家不能忽视其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即基于企业的现有能力。

  其实,目前,在许多政府采购项目中,为了在谈判中占据明显优势,供应商正提供着大量与采购有关的免费“商品或服务”,且并未在合同中列明,如送货服务、安装服务、维修服务、应收账款资金占用成本等。笔者认为,这些服务费用应该明确出来。如果是免费的,合同中也应有体现,因为供应商往往希望通过这些增值服务与政府采购市场结下长期而稳固的缘分。让供应商在合作条件上作出巨大让步,还不能在合同中予以体现,这于情、于理、于法,不通。

  市场从来不是线性的,很多问题没有黑白分明的答案,尤其是采购工作,它是个有关实践的学问。实践中,我们遇到的问题往往十分复杂,简单地去讨价还价,无法解决问题。解决问题需要借助谈判,尤其是在双方相互依赖度较高、长期合作关系显得非常重要的情况下去谈判。而在政府采购领域,供应商不仅是我们监管的对象,更是我们的合作伙伴。实现“物有所值”的制度目标,需要大家共同努力。(郭旭:中国中关村电子信息产品指数研究中心)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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