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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选择”代理机构需监管[三]
发布日期:2008-02-0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88


  抽取方式疑问多
 
  抽签也是目前选择的一种方式。很多人认为,既然不能自由选择,为了避免商业贿赂,那么就把命运交给“上帝”来决定,借鉴抽取评委专家的思路,对中介代理机构来个“随机抽取”。如此就能避免采购单位根据自身好恶选择代理机构,也给了其他中介代理机构一个“平等”的机会。

  但对这种方式,把项目采购的成败完全交给运气来抉择,未免过于随意,可能会出现因各中介代理机构擅长项目的不同而导致招标结果不理想的情况。对此,很多人并不赞同。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规划财务司资产处处长宋立昆认为,这样不利于市场的充分竞争,影响了代理机构的积极性。被抽到的中介代理机构会按照自己原有的模式操作,在服务和价格上并不能优化。因为被抽到也只是靠运气,下一次也许就不会这样幸运,服务的好坏对下次能不能拿到代理项目并没有影响。

  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处长陈志仁对此也持否定意见,“抽取的方式过于随意,抽取到的也许是一个资质并不太好,也并不擅长做这种项目的代理机构,这样会影响到采购质量。”担忧不无道理。术业有专攻,政府采购的范围越来越广,中介代理机构的分工也越来越细,每个中介代理机构都有自己擅长和不擅长的项目范围,如果抽到的是不擅长做这个项目的中介代理机构,其采购质量就得不到保障,况且,目前中介代理机构市场也良莠不齐,还有一些资质不佳的代理机构混杂其中。

  那么,既要在这种选择中避免人为因素,减少商业贿赂概率,又不能全凭运气,“随机”而定,究竟该怎么办?专家建议,借鉴对评标专家进行分类的思路,可以开发类似于专家抽取系统的软件,根据其特长对中介代理机构进行分类,由采购单位通过系统随机抽取与采购项目对应的代理机构,从而规范中介代理机构选择行为,有效发挥各个中介代理机构的专业特长。  
 
  当然,要实现“分类随机抽取”还应该有个前提条件,即要保证可选的中介代理机构的数量足够多。如果可选的中介代理机构为数甚少,那“选择”就无从谈起,“随机”的效果也不会很理想。
 
  对于抽取中介代理机构的方式还有另外一个疑问:是否涉及侵犯采购单位的自行选择权。山东省青岛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于全发谈到了青岛曾经的一次未成型的尝试,由于在工作当中他们意识到采购人过多的选择自由容易引发商业贿赂,因此考虑采取随机抽取中介代理机构的方式,但召开工作座谈会时很多人不同意这种做法,认为这是对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权利的侵犯,考虑到强制实行可能会导致采购人的抵制,把采购过程中正常出现的问题归罪于监管部门,此事就此作罢。目前青岛仍然是由采购单位自行选择中介代理机构,之后具体该怎样监管,他们仍然不很明了。

  这种方式真的是对采购人权利的剥夺吗?一位业内律师分析,目前我国法律确实没有赋予财政部门对采购人权力进行规范的权利。但国际关系学院院长刘慧认为,这一是非裁定,关系到《政府采购法》的公法私法之辩。公法,主要调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私人、私团体之间以及整个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以权力服从为基础和特征,其指导精神是“行为主体只能做法律限定的事情”。而私法,是维护一切私人或私团体的利益的法律,以平等自愿为基础和特征,其原则是“凡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都将被允许”。如果《政府采购法》属于公法范畴,这种做法就超出了法律的限定,将被禁止;如果属于私法范畴,根据“法无禁止即可行”的私法原则,这种做法是合适的。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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