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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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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环节堵采购“商贿”
发布日期:2008-02-0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89

   当前,全国上下都在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而政府采购领域又是治理工作的重点。笔者认为,在这一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必须走好五个台阶。

采购方式选择

  要把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时,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禁止将采购标的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招标程序确立

  发布招标文件时,一定要保证媒体级别够高,发布时间够足,使采购信息发布充分,让更多的供应商参与竞争。要严格执行废标标准,只要存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四个废标条件中的任何一条,都必须无条件地予以废标。对供应商履约验收时,一定要邀请权威机构参与验收工作,各方验收工作人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以示负责,专家所占验收人员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要严格审查投标供应商资格。不仅要认真审核供应商的各种证件及有关证明文件,还要综合考查供应商的经营状况、诚信纪录和守法业绩等。评标小组组成人员应在评标会议召开前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评标人员名单、评标办法、招标标底及供应商的投标书要严格保密,对泄密者按《政府采购法》、 《国家保密法》等法律进行处理。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时,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并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同时,采购人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备案。

投诉与质疑处理

  在处理供应商的投诉和质疑时,要坚持以下原则:采购人或是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必须做出答复;当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是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得到答复时,可在答复期满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投诉,监管机构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必须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及有关当事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时间在30日以内。

监督检查和处罚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除认真履行好自身的监督职责外,还要支持、协助、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及参与采购活动的人员进行监督检查。采购代理机构与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采购代理机构内部人员及职能划分明确,相互分离。要定期对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定期的、及时地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要及时查清和处理政府采购违纪违法案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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