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主要用于不以价格为主要考虑因素的项目。
综合评分法比较灵活,在三种评标办法中最“得宠”,但在越来越多的使用中,综合评分法的一些问题也浮出水面了,不能客观地确定不同评标因素的分值权数和每一分项应得的分值……
评标标准的不科学性引起了大家的注意,而如何解决这问题还需要各位参与政府采购的人士献计献策。
综合评分法系列报道(一)
综合评分法呼唤细化
●修霄云
综合评分法是目前应用最广的评标方法,主要适用于不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的采购项目。但应用范围最广并不说明此评标办法没有瑕疵。在实际操作中,综合评分法中评标标准的制定还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采购的公平、公正。
30%~60%浮动范围大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价格分值占货物项目总分值的30%~60%,服务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10%~30%。有人由此提出疑问:货物的价格分在30%~60%之间浮动,这中间“浮动”的范围其实相当大。如何确定价格的分值?浮动范围大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人为因素和随意性。
江苏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尹存月也有同感,认为虽然综合评分法用得比较多,但确实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如果采购人想要高档的产品,那么极有可能在价格分值设置中定的少一些,加大技术方面分值的设置。
而分值设置的分配有一部分受采购人的倾向性影响,“对于那些注重产品质量的采购人来说,只要产品价格在其采购预算内的,哪怕很高,也会中标,因为评分标准中会相应提高质量、品质的权重,而放低价格的权重。”江苏省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曹琦认为。
作为经常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安徽省金佳医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副总经理张锐说:“综合评分法因为价格上下浮动的范围比较大,在分值的设置方面确实很容易体现出某些人的主观意愿。例如,有些采购人一定要此品牌,就会把品牌分设置的比较高,降低其他方面的分值,甚至在某个技术参数上标上星号,这表示此部分很重要,占的分值往往也比较高,但其实这个技术参数有时候带有很强的特殊性,可能只有一家供应商能提供。
但也有人认为,虽然货物价格在30%~60%之间浮动的范围比较大,但这样规定也有一定的理由。安徽省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倪雨认为,货物采购是比较复杂的,每个货物项目之间的差别很大,有的货物采购需侧重价格,因此价格分值就占得多一些,而有的则侧重技术或者服务,价格分就要设置的少一些。所以只有范围广一些,才能适用各种货物采购的需求。
报价计算方法五花八门
相比之下,综合评分法的灵活性是比较强的,但也正是这一优点在某种程度上使高报价或低报价成为可能。
河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韩孟玉也说:“投标报价的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偏低,投标报价的计算方法不科学,高价中标时有发生,导致了很多供应商投诉。”
据了解,目前由于各地预算做的不准确,很多采购单位报的预算都偏高,而一些采购人的节约意识还比较差,只要是批下来的预算,采购人就会用完。所以,明明只需要一般性能的计算机即可,却往往在评标方法中会降低价格分值,使高性能产品中标,只要价格分值不少于30%就可。
张锐也表示,在参与的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中,高价中标的比较多。其实综合评分法应该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方法,因此,结果一般是比较中庸的产品中标比较正常一些。问题到底出在哪里?为什么使高价或低价中标成为可能?
“有的项目价格分值占了总分值的大部分,其中非常重要的技术和服务分值就占得非常少。过高的价格分值比重一方面拉大了投标人之间的得分差距,另一方面掩盖了投标人在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方面的差距,有些供应商即使服务再优,产品性能再好,可能也会‘栽’在价格上。”江苏省阜宁县财政局张栋天认为。
归根结底就是对供应商投标报价计算方法的不同从而导致了中标的高价或低价,而这个不同也正体现了某些人的主观意愿。
据了解,目前各地对供应商投标报价的计算方法五花八门。有的是算平均价,把投标商的报价加起来再除以厂家数量,算出平均价,然后再乘以一个系数,这个系数一般是倾向于比中标价格低一点的;有的是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有的是以标底为基准价,报价等于标底的得标准分,高于标底的按一定比例扣分,低于标底的也按一定比例扣分;供应商投标报价的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表面符合法规规定,但又规定凡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先给一半的投标报价,其余的分值再按一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就会得出不同的中标结果,但哪个才是比较准确的计算方法,目前尚无定论。
短评:各地要细化评标标准
财政部18号部长令中对综合评分法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例如,对价格的分值设置范围做了界定,规定了主要的评分因素等等。这些规定与以前的法律法规相比,确实细化了评标方法,使之更具有操作性。
但在实际运用中,政府采购相关各方对综合评分法反映的问题最多竟然还是主要集中在“办法不够细化”。
那么18号部长令是否应该再细化综合评分法呢?
据大多数人反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对综合评分法的规定已经比较细化了,如果再细化,可能就囊括不了所有的情况了。18号部长令是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所以只能进行原则性的指导,如果太细,可能反而限制了综合评分法优势的发挥。
但在实际操作中又确实存在不够细化的问题,该如何解决呢?这就需要各地在不违背18号部长令的原则下,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台更细化的规章制度。在出台之前,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考虑当地和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各地目前正在进行有益的探索。像河北省财政厅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货物项目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标准,就出台了《河北省政府采购货物项目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针对货物采购的项目性质,草拟了《电梯招标采购中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看看评分因素选取是否全面、适当,各项因素的权重是否合适等。
18号部长令中虽然对综合评分法还不够细化,但作为一个在全国适用的评分办法,太详细反而可能会出现不兼容的现象。因此就需要各地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总结经验,制定出更细化的评标标准。
报价权值可以这样算
●戴宝俊 梅爱民
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30%。那么报价的权值该如何计算呢?
先举一个例子:某货物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从投标报价、技术指标、资信业绩和售后服务4个方面进行打分,具体评标办法如表格1:
表格1:
序号 项目分值 打分范围 打分说明
1 投标报价 80 60~80投标报价最低者得基本分80分,每高出1%扣1分,最多扣20分。
2 技术指标 10 2~10技术指标最优者得基本分10分,其余在2~9分之间酌情打分。
3 资信业绩 5 1~5资信业绩最优者得基本分5分,其余在1~4分之间酌情打分。
4 售后服务 5 1~5售后服务最优者得基本分5分,其余在1~4分之间酌情打分。
合计 100 64 ~100
表面看来,该评标办法报价所占的权值为80%,与财政部18号部长令的要求不符,而笔者认为在该评标办法中报价所占的权值并非80%。所谓权值要看它在最终得分中所起的左右作用,该评标办法最高得分与最低得分相差36分,在对中标结果起作用的36分中,报价发挥了20分的作用,即:
投标报价所占的权值=(80-60)/(100-64)×100%=55.6%;
技术指标所占的权值=(10-2)/(100-64)×100%=22.2%;
资信业绩所占的权值=(5-1)/(100-64)×100%=11.1%;
售后服务所占的权值=(5-1)/(100-64)×100%=11.1%。
通过计算,可以看出,报价所占的权值为55.6%,符合财政部18号部长令关于报价权值的规定。
再举一个例子:某货物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假设也是从投标报价、技术指标、资信业绩和售后服务4个方面进行打分,具体评标办法如表格2:
表格2:
序号 项目分值 打分范围 打分说明
1 投标报价 50 20~50投标报价最低者得基本分50分,每高出1%扣2分,最多扣30分。
2 技术指标 20 12~20技术指标最优者得基本分20分,其余在12~19分之间酌情打分。
3 资信业绩 15 10~15资信业绩最优者得基本分15分,其余在10~14分之间酌情打分。
4 售后服务15 10~15售后服务最优者得基本分15分,其余在10~14分之间酌情打分。
合计 100 52~100
表面看来,该评标办法报价所占的权值为50%,与财政部18号部长令的要求相符,而笔者认为在该评标办法中报价所占的权值并非50%,在对中标结果起作用的48分中,报价发挥了30分的作用,故:
投标报价所占的权值=(50-20)/(100-52)×100%=62.5%;
技术指标所占的权值=(20-12)/(100-52)×100%=16.7%;
资信业绩所占的权值=(15-10)/(100-52)×100%=10.4%;
售后服务所占的权值=(15-10)/(100-52)×100%=10.4%。
通过计算,可以看出,报价所占的权值为62.5%,并不符合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关于报价权值的规定。
由上面两个例子对报价权值的计算,可见:在认真执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同时,一定要准确理解和把握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对权值的规定,正确计算权值。
吉林为科学评标广征意见
近日,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针对货物采购的项目性质,根据《政府采购法》、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要求,草拟了《电梯招标采购中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征求意见稿)》,意在征求大家的意见,完善电梯类项目评标标准。
此征求稿中虚拟了一个运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细化了其中的分值设置供大家参考:某单位要采购客用电梯一台,技术要求为13层13站;速度1.5米/秒;载重1000公斤;轿厢材质发纹不锈钢、轿厢塑胶地面,轿厢门材质全部发纹不锈钢;驱动系统变压变频驱动;操作控制系统智能控制门机系统、变频调速、光幕保护;图纸(主机要求为本品牌原装进口产品)。
此项目要求根据各种因素的重要程度确定其应占分值的比例,各项因素分值之和为100。
修正后的投标报价所占分值(基础分值40分)
首先确定评标基准价。此次评标基准价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修正后的所有合格投标人的评标价的最低价格作为评标基准价。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基础分值40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按下面的公式计算:W=(Cmin/C)×A,其中W——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总值;Cmin——评标基准价;C—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A——标准权分数(40分)。
技术规格与功能指标(基础分值15分)
按投标文件提供的技术规格功能指标符合招标文件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的程度分项打分。分为优、良、一般、差,打分办法为优(1*基础分值)、良(0.8*基础分值)、一般(0.6*基础分值)、差(0.4*基础分值)。
主要部件进口率得分(基础分值15分)
按投标文件提供的主要部件进口率进行打分。主要部件进口率按占整机10%得1.5分计算,每增加10%另加1.5分,以此类推,得(0~15)分。
品牌因素得分(基础分值为15分)
按投标产品的品牌和市场占有率进行打分。
Ⅰ类品牌:国际(内)著名品牌(1*基础分值)
划分依据:投标产品属于国际(内)上普遍认同的著名品牌,品牌历史长,在国际(内)上有很高的知名度,在国内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并有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
Ⅱ类品牌:国际(内)知名品牌(0.8*基础分值)
划分依据:投标产品在国际(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品牌历史较长,在国内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有较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
Ⅲ类品牌:国际(内)一般品牌(0.6*基础分值)
划分依据:投标产品属于国际(内)品牌,在国际(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国内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和相应的销售服务体系。
安装资质得分(基础分值为5分)
具有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一级资质(1*基础分值);具有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二级资质(0.8*基础分值)。
售后服务体系得分(基础分值5分)
按投标产品的售后服务体系能力打分。分为优、良、一般、差,打分办法为优(1*基础分值)、良(0.8*基础分值)、一般(0.6*基础分值)、差(0.4*基础分值)。
其他项目得分(基础分值2分)
按投标文件是否能够提供招标文件以外的与本采购项目有关的其他优惠服务项目进行打分,得(0~2)分。
投标文件编制质量得分(2分)
根据投标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编排是否有序规整、签章是否规范和合格有效等制作质量综合情况进行打分,得(0~2)分。
澄清答复质量得分(1分)
根据投标人澄清答复质量综合情况进行打分,得(0~1)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合格投标人得分的计算方法除此打分法价格分A项以外,其余各项均按照此方法计算得分。
先从评委会所有成员对某个合格投标人的各个单项所给分值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合格投标人各个单项的有效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T=(T1+T2+…+Ti…+Tn-2)/(n-2)],其中:T为某个合格投标人在各个单项中有效得分,Ti为除给出最高分和最低分的评委以外某个评委所给的分值,N为评委会成员人数;将某个合格投标人的各个单项有效得分相加即为其最终得分;对所有合格投标人的最终得分进行排序,得分高者中标(或预中标)。
综合评分法系列报道(二)
细化评标因素 量化评标标准
●修霄云
综合评分法在三种评标办法中确实是“一枝独秀”。据了解,虽然财政部18号部长令中对综合评分法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各地大都又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做了“变异”,这些“变异”或许是对法规的进一步细化,也或许是背离了18号部长令的原则。
遇到困惑、难题后,政府采购相关各方会考虑应对的办法以及提出一定的建议,这些办法、建议或许具有片面性,但却反映出各方人士急于想解决问题的心态。
细化评分项
18号部长令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值占货物项目总分值的30%~60%,上下浮动范围较大,容易导致一些主观意愿在里面“翻云覆雨”,“但只要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具体量化评标标准,就会避免一些个人因素的发挥。”上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乐嘉栋说。
江苏省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曹琦介绍,可以使用百分制,制定详细的评分标准,细化评标因素,并将评标因素量化为分值。
据了解,现在招标文件中对评标办法和标准确实进行了规定和描述,也细化了评标因素,但还远远不够。
经常参与评标的资深评标专家乐嘉栋说,在细化评分因素中设定的评分项往往没有针对性、没有细化,例如,售后服务就只写售后服务占多少分,而没有再对售后服务进行细化。例如,某部门请企业开发了一套政府采购评标系统。但政府采购的某些细节或流程变了,怎么办?只能请原来设计的公司重新修正此系统,但在售后服务的约定中并没有这一条,企业或是拒绝其要求,或是要求采购人再交纳一定的费用。而采购单位则认为这是属于供应商售后服务承诺的内容。所以采购人和供应商遇到此类项目时就要注意细化售后服务承诺的内容,要在售后服务合约中明确各种情况下彼此的权利和义务。
另外,为了尽量减少主观打分中存在的个人倾向性,应该在主观评分因素中再细化评分点,并且对此评分点分值的设置设定一个上下浮动的范围(范围不要太大),这样评出的结果会更加公正。
但具体怎样把这些建议落实到实处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采购中心由于受到采购任务重和人员少的限制,可能没有实力细化评标标准。对此,安徽省马鞍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章家菊建议:“借助外界力量细化评标标准。在制作评标标准时,项目经办人首先要做市场调查,通过上网查询此项目和供应商的情况、范围,到行业管理部门了解此项目的行业情况,评标办法制作完毕后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专家会从专业的角度建议一些更细化的标准。
各地出台统一标准
除了要量化评标标准外,统一供应商投标报价计算方法也是政府采购相关人士的呼声。因为对投标报价理解不一,计算方法也是各异,不同的方法计算出来的评标结果也截然不同。
乐嘉栋介绍,从理论上讲,综合评分法是一个不错的评标方法。但18号部长令毕竟只规定了一些原则性的要求,各地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出台更详细、更有操作性的指导文件。为了减少采购中的随意性,有的采购中心负责人甚至建议,国家应该根据人员的职称来统一规定什么职称配备什么样的设备,例如,科级的人配备什么样的计算机,处级的人是什么标准等等,这样就不会出现采购人随意调整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值的现象了。
投标报价计算方法不一样,有时与人们对概念的理解有误也有关系,乐嘉栋说在评标中有时会遇到将报价和评审价混为一谈的现象。报价是供应商的纯粹报价,而评审价是综合考虑投标商报价后的报价。评标办法中要写明要求供应商把耗材的价格也报上去,因为有的产品的耗材是很贵的。例如,一个喷墨打印机200~300元,但1个喷头就需要100元,而且喷头不兼容。所以最大的费用不是买这台打印机,而是以后的费用(配件)。因此,如果在评标办法中没有分清两者的区别,在计算投标商投标报价时就会出现问题。
2005年2月4日,河北省财政厅出台了《河北省政府采购货物项目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办法,此办法统一了河北省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对供应商投标报价的计算方法,河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韩孟玉介绍:“所有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除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报价被拒绝外,最低报价得标准分,以此为基础,投标报价每高一个百分点减一分,减完为止。”
近日,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也针对电梯类项目发了一个公告:《电梯招标采购综合评分法(征求意见稿)》,希望大家对项目中评分因素的选取,各项因素的权重是否合适等提出意见和建议。总结大家的建议后,电梯类项目综合评分法就会有一个相对统一、细化的标准。
据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王琦介绍,虽然18号部长令中规定了综合评分法的标准,但还是要具体项目具体分析。因此,采购中心就想针对每一类项目做出一个比较统一的细化标准。但在这之前,首先要调查项目的具体标准,然后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考虑分值的设置,让采购人、供应商、专家提意见,这样设置的分值才会比较科学。
供应商要增加维权意识
供应商对某些采购人或采购中心随意调整评分因素的分值设置有很大的不满,但当记者问:你们会质疑或投诉吗?令人惊讶的是相当一部分供应商回答不会。原因何在?有的供应商说:质疑或投诉也没用,他们可以找出各种理由来回答,因为对综合评分法的规定本身就不是很详细,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更多的理由是:“我们以后还要在这个圈子里面做生意,怕得罪采购人或采购中心。”
安徽省马鞍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章家菊说:“供应商一定要增加维权意识,如果觉得综合评分法中分值的设置不公平,就要向采购人或采购中心质疑,或者是投诉。”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中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进行质疑或投诉。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会按照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
专家认为,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逐步成熟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供应商不应该有顾虑,认为质疑或投诉没有用,只要不是恶意投诉,财政部门会给出一个公正的判断。所以,供应商一定要增加维权意识,这样招投标环境会更加公平、公正。
短评:细化不会导致倾向
综合评分法呼唤细化,要求量化评标标准,这样才能为采购人采购到真正需求的物品,同时也是对供应商负责任。
但同时有人提出另外一个问题,如果把技术指标分值设置得非常详细,会不会出现把“细化”变异为“倾向性”的问题?
由于对政府采购制度的不理解或是为了一己之私,某些采购人可能会歪曲“细化”的含义,在评标办法中列出一些有倾向性的指标,例如,在前期的调查中,委托一家品牌企业提供行业的技术指标情况,此企业难免会把自己产品的某些技术指标写入其中,如果采购人中意此企业就会把一些有倾向性的指标列入其中,美其名曰是“细化”,其实就是“倾向性”的指标。
细化评标标准并不等于提供有倾向性的指标,细化是为了把采购人的需求量化。例如,在评标办法中写明手机的报价,这样还不够细化,还要细化到两个充电器,一个是座充,一个是旅充,还是两个都是座充,但不要写出需要什么品牌。
目前,集中采购机构的实力还有待提高,一些通用类的设备采购,工作人员能看出指标是否有倾向性。但有时一些少见的,技术比较复杂的项目采购,评标标准中即使暗含有倾向性的技术指标,采购中心也可能检查不出来,还需请行业内的专家进行检验才行。
因此,只要采购人或采购中心没有暗箱操作,细化评标标准并不会因此而出现某些人质疑的“倾向性”。相反,只有真正做到了细化评标标准,才能既买到合适的产品又避免了倾向性。
序号值之和法
——在综合评分法基础上的一种演绎
●邓建成
综合评分法是各地集中采购机构经常使用的一种评标办法,它的特点是能够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来设置各个评标因素的分值,从而使这种方法有较强的适应性。
但这种方法最大的缺点就是在其看似公正的表象下面隐藏着不公正的因素,使得个别评委通过打畸形分来影响整个评标结果成为可能。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和摸索,我们找到了一种基于综合评分法,却又能有效避免综合评分法弊端的评标办法,称之为“序号值之和法”。通过实践证明,此办法是一种较为完善的评审办法。
序号值之和法是指对满足招标文件各种商务和技术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因素进行评审打分,每个评委都需要计算出自己给各个投标人的评分,并根据自己给每个投标人评分的情况由高到低排出1、2、3……顺序来,然后由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或评标组长将每个评委对各个投标人的排序情况分别汇总,序号值之和最低的投标人将被推荐为第一中标人,依此类推。
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一方法,下面举例说明之。下面是一张在使用综合评分法时经常需要使用到的评分汇总表(表1):
表1
公司
评委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
A评委95.093.093.592.0
B评委94.093.593.090.0
C评委94.594.092.090.0
D评委90.098.092.089.0
E评委96.094.093.090.0
合计469.5472.5463.5451.0
中标人排序2134
表中所列的是A、B、C、D、E评委分别给出了甲、乙、丙、丁4个公司的评分,把这些评分分别汇总起来,不难看出,得分最高的是乙公司;其次是甲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按照18号部长令的规定,此项目的第一中标人是乙公司,其次是甲公司、丙公司、丁公司。
采用序号值之和法,看看结果会有什么变化。继续延用上表中各个评委给各家公司的评分,但要将各个评委分别给各家公司的评分情况,按照序号值之和法的要求,将得分的高低排出1、2、3、4名的顺序来,然后将每个评委对各个投标人的排序情况分别汇总,按序号值之和的低高分别排出第一、第二……中标人来。将表1稍作变换,就得出右表(表2):
表2: 公司
评委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
A评委
得分95.093.093.592.0
排序1324
B评委
得分94.093.593.090.0
排序1234
C评委
得分94.594.092.090.0
排序1234
D评委
得分90.098.092.089.0
排序3124
E评委
得分96.094.093.090.0
排序1234
综合评分法总得分469.5472.5463.5451.0
中标人排序2134
序号值之和法序号值之和791316
中标人排序1234
从表2中我们发现,按综合评分法得出的第二中标人甲公司如按照序号值之和法就成为了第一中标人,原来的第一中标人反而成了第二中标人。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问题出在什么地方?
仔细研究一下这两张表不难发现,问题就出在“D评委”的身上。在5个评委中,A、B、C、E评委都对甲公司给出的分数最高,即都将甲公司排名为第一,但每个评委给排名第一的甲公司和排名第二的乙公司的分数差距都不大,上述4个评委总共给甲公司的评分比乙公司多了5分。但D评委却对甲公司给出了一个特别的分数90分,对多数评委不看好的乙公司却给出了98分的高分,D评委一个人的评分,就使得乙公司高出甲公司8分。因而尽管有4个评委将甲公司的分数打得最高,但乙公司的总分却反超出甲公司,以3分胜出!
纵观序号值之和法,它是建立在综合评分法基础之上的一种评标办法,考虑到了招标文件的各种商务和技术要求;它汲取了综合评分法的优点,剔除了综合评分法的弊端,使得个别评委即使在评审中打出了畸形分,也无法影响整个评标结果,体现了占多数的评委的意愿,符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操作上,序号值之和法仅比综合评分法多了两个简单的步骤:一是每个评委根据自己对各个投标人的评分情况进行排序,二是分别将各个评委对各个投标人的排序进行汇总,得出各个评委们对各家公司排序的序号值之和,然后根据序号值之和的低高排出拟授标的第一、第二、第三……中标人来。
在使用序号值之和法时必须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此方法只能用在对“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的评审;二是当出现两个公司的序号值之和相同时,应该考虑按总得分的高低来决定排名,如果总得分也相同,就按投标价的低高来决定排名。
作者:修霄云 戴… 文章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