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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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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举措提升履约验收管理水平
发布日期:2015-10-2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162

  为使政府采购实现由量到质的飞跃,在政府采购制度目标上,财政部确立了从注重节支防腐到物有所值的转变。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先后走访了哈尔滨医科大学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围绕“合同履约如何实现物有所值”展开调研探讨,各方认为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市场还不够完善,如政府采购法规制度尚不健全、供应商诚信意识有待提高、惩处制度执行力不够、政府采购违法违约成本较低等,因此存在部分供应商不讲诚信、以次充好、抽条缩水,甚至改变品牌型号等情况,影响了政府采购的社会公信力。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是实现物有所值的重要环节之一。解决合同履行严重违约问题,最根本的还是要靠加强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就目前来看,合同履约监督是个薄弱环节,应着力从以下几方面研究解决。


  制定全国统一监管办法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顶层设计部门,应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合同履约监督管理办法,各地根据本地政府采购实际情况,在全国统一的合同履约监督管理办法框架下,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并增强合同履约法规制度执行力。鼓励采购当事人在有利于提高合同履约质量、实现物有所值的前提下,锐意改革、大胆实践。通过不断完善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程序、改进工作方法,使合同履约监督工作更加有效,进一步净化政府采购市场。


  明确采购人验收主体责任

  为尽快提高采购项目的履约质量,应建立采购人组织对中标(成交)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并承担主体责任的制度,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后,采购人要在项目验收原始记录单上签字盖章,然后经监管部门授权的第三方对其进行抽检验收。

  在这一过程中,如发现严重违约情形,不但要处罚违约供应商,也要追究采购人的主体责任。通过制度设计,充分调动采购人组织履约验收的积极性,增强责任感,提高履约验收质量,进而实现政府采购的物有所值。


  定期考核供应商履约情况

  诚信是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的基石,建立供应商诚信制度至关重要。对中标(成交)供应商违法违约行为要进行记录,将禁止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作为采购文件必备条款。同时,对供应商合同履行情况还要定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公布。对重合同守信用的供应商,应通过政策倾斜使其优先参与采购活动;对严重违约或屡次违约的供应商,应逐步将其清理出政府采购市场,以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声誉和政府采购形象。


  引入第三方实施验收抽检

  就目前多数地方的实际做法来看,采购人在履约验收合格后就办理资金结算,没有第三方现场监督。实际上这种做法和过去的分散采购没有本质区别。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集采机构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验收。”由采购人组织对供应商进行履约验收后,还需经监管部门授权的第三方进行抽检验收,并将抽检验收结果在网上公布。对抽检验收合格的,及时办理资金结算;对抽检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对严重违约的,在限期整改的基础上,还要由第三方将其违约行为报监管部门,并对依法做出的处罚决定在网上公布,增加供应商违约成本。


  加大履约失信惩处力度

  对严重违约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尽快制定并实施中标(成交)供应商合同履约违约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加大履约监督力度,尤其是对家具类、电子网络、房屋维修装修等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要进行重点监督。对于合同违约供应商,可采取按采购金额一定比例实施罚款、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1~3年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措施,让供应商为合同履约失信行为付出代价,确保政府采购真正实现物有所值。(白常瑞)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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