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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投标作假 一家中标弃标
发布日期:2015-10-2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528

    一家投标作假 一家中标弃标
    怎么处罚才使此类现象不再发生

    案情■■■
    2014年6月,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受当地某机关部门委托就该单位所需办公家具进行国内公开招标。7月2日,项目如期开标,7家单位参与投标,工作人员对准时递交投标文件的7家单位进行唱标。供应商甲报价540万元,供应商乙报价360万元。评标过程中,专家发现供应商丁所投产品并未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内。后经现场调查,供应商丁的产品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公示稿中,却并未入围该清单的正式稿,丁也并未在标书中作出说明。对此,评委会一致认定供应商丁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最终,经综合评比,乙供应商被推荐为该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随后,代理机构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发布了中标公告。在发出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的第二天,代理机构收到了乙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的申请函。
    分析■■■
    案例的关键在于对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及供应商弃标的处理方式。
    其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属于中标无效情形。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供应商不得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而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本案情形可以对供应商丁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理。
    财政部门事后认同评标委员会意见,认定本案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考虑到供应商丁事后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良好,且还未造成较大影响。最终财政部门扣除供应商丁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其二,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财政部门对供应商乙放弃中标的情形进行了了解,乙供应商表示,由于没有细看招标文件中部门货物的参数要求,自己单位的投标报价成本核算存在问题,按此价格中标必然亏本。对于本单位因放弃中标给采购人带来的困扰表示抱歉,并愿意承担可能造成的后果。财政部门最终扣除供应商乙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启示■■■
    供应商以虚假材料骗取中标和中标后放弃中标资格这两种违规行为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常见的问题。供应商为了在综合评分中占优势,在企业业绩、环保清单等评分中造假,蒙混过关。对于此种行为绝不能纵容,一经查实必重处,以达到对存有侥幸心理的供应商恫吓作用。
    中标后放弃中标资格也是很令采购人头痛的问题,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的原因大致有分为三类:第一,投标出错。投标书中清单错误、货物参数错误、报价错误等,导致以中标价格无法完成项目。第二,围标串标。与第二或第三中标人串标,放弃中标资格后让更高价中标,自己赚取好处费。第三,外界干预。其他单位人员或者采购人等出面“协调”,让供应商放弃中标。或者采购人在签订合同前为达到其目的,拖延、刁难中标人,迫使中标人放弃中标。
    案例中,中标人乙的行为,不排斥因围标串标而放弃中标的可能,毕竟第一及第二中标人差价达180万元。对此,采购人最好的处理方式是让本项目废标,重新招标。(作者:高树一 周大从 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政府采购中心)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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