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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明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发布日期:2015-10-15    地区:    阅读次数:353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近日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本地专家每人每天评审劳务报酬不超600元,外地专家每人每天不超800元。
《意见》规定,评审劳务报酬的计算以专家到达评标指定地点、开始评标起至评标结束为止,中途用餐时间应扣除,评审专家在评标期间的食宿费用由项目组织方承担。补抽的专家劳务费的计算,以实际到达时间为起点。评审专家应按时参加评标,不得迟到和早退,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评审劳务费100元。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评标工作擅自离开评标现场的,不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工作地点或家庭住所在乌鲁木齐市辖区内的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标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项目的论证、评审、复议,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按每人300元发放。评审时间超过4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含半小时以上)每人增加100元。但每人每天的评审劳务报酬不应超过600元。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须回避或因特殊原因造成专家人数超出评审工作需要以及宣布废标尚未进行评审的,按每人100元发放交通补助。
邀请外地专家至乌鲁木齐市评审的,劳务报酬发放标准为:评审劳务报酬按8小时以内每人600元发放。每超过1小时(含半小时以上)的每人增加100元。但每人每天最多不超过800元。聘请外地专家的往返差旅费进行实报实销。外地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须回避或开标后即宣布废标尚未进行评审的,按每人500元发放。
此外,《意见》还明确,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专家评审劳务报酬增加100元。特殊采购项目需要提高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时,应进行详细说明。确因项目需要,经批准评标专家到外地考察项目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另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洪源)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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