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登录
设为首页|西部要览|证书查询|关于我们|帮助中心|电子期刊|新浪微博
2025年07月04日 星期五
客服热线   028-86635819  信息发布专线:028-86632360
招投标动态
您当前的位置:中国西部招投标网 > 招投标动态
内蒙古:非法定部门不得行使政采监管职责
发布日期:2015-10-09    地区:    阅读次数:2756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前印发《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意见》(内政发〔2015〕113号,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切实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解释、延伸和细化了《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对于更好地实施《政府采购法》,加快推进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结合条例落实,《意见》明确了理顺政府采购管理执行体系、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不断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等深化改革的关键问题。”该负责人说。
  国务院办公厅《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出台后,如何处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政府采购改革的关系,是困扰业界的问题之一,《意见》为此作出详细说明。
  众所周知,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活动。
  《意见》提出,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法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权职统一、分工明确、协调配合、制约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除法定监管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取授权、委托或者共同管理等方式,将专家库管理、信息公告管理等监督管理职责交由其他机构行使的,必须立即清理收回;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常驻政府采购开评标场地进行现场监管的,应立即撤出。
  《意见》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应具有独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地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并入其他机构的,应立即依法整改。应遵循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服务更好和非营利性的原则,不得对采购人、供应商违规收取费用,不得要求采购人、供应商对现场监督人员支付评审费、劳务费等报酬,增加政府采购成本。应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将采购人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再委托、转包给其他机构组织实施。
  《意见》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改变政府采购法定评审程序;不得改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主体的法定权利义务;不得在法定程序外新设登记、报名、备案、资格审核等程序,限制或阻止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进入本地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违规介入评审现场,干预评审结果。
  《意见》强调,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受理供应商投诉,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依法加大对集中采购机构的检查、考核力度,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对涉及政府采购活动的违法违规问题,集中采购机构应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如实反映情况,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工作。
  “政府采购制度是政府依法行政、配置资源、调控经济的有效手段。希望各地区、各部门充分认识深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宣传培训,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坚定不移地依法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该负责人表示。
  (作者:张斌伟)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打印 | 质疑 | 关闭
会员访谈
    免责申明: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指导网站——中国西部招投标网( www.xbbidcn.com),作为中国西部招投标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将转载其他媒体一些公开发表的信息或图片并注明来源,如果您确认您的原创作品以某种方式被抄袭、侵权,请您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一定会积极响应并作有效处理。电话:028-86635819,邮箱:xbbidcn@163.com。
招标公告信息发布
点击进入>>
商务信息发布
点击进入>>
招标代理机构声明
点击进入>>
项目业主信息发布声明
点击进入>>
西部招标采购联盟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