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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政采保证金管理有新规
发布日期:2015-09-2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080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近日,厦门市财政局修订了该市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办法,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退保证金方面的职责,并对保证金的数额、缴纳形式等作出调整。该市还完成了政府采购保证金监管系统的升级改造,进一步强化保证金安全管理,防范支付风险。 
  据了解,2010年4月,厦门市印发《厦门市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办法》,要求供应商按采购文件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政府采购保证金。《办法》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缴纳,其数额按照或比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关于政府采购保证金的缴纳形式、数额,以及联合体投标情况下保证金的约束力等,去年以来陆续出台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都有新的规定,同时也强化了采购人在保证金收退及管理方面的职责。据此,我们修订了原有的管理办法,吸纳了最新的政策精神。”厦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林日清向记者介绍道。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新增了采购人的职责,将竞争性磋商保证金纳入管理范围。在缴纳形式及数额方面,要求保证金从供应商自身账户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金融担保、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其数额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林日清介绍,与其他地区政府采购保证金的管理做法不同,自2010年年底起,厦门市对采购代理机构全面实行保证金专户管理,通过电子化手段强化监管。即指定一家商业银行作为第三方机构,市县两级的代理机构均与该银行签订保证金托管协议,办理保证金专户开户手续,专项用于保证金的收入、退还及上缴等方面的核算。
  “供应商缴纳的政府采购保证金必须直接全额进入托管专户,并按供应商缴交账号原路退回。如果遇到供应商帐号变更、非保证金款项误转进保证金专户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原路退回的,要经过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核实后才能退还。”林日清说,采取这一举措,主要是为了避免代理机构截留挪用保证金,防范支付风险。近期,厦门市对电子化保证金管理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要求代理机构通过保证金监管系统完成保证金收入、退还、上缴及利息划转等方面的操作,自始至终代理机构都不知道是哪家供应商交了保证金,有效避免围标、串标情况的发生。
  代理机构保证金收退违规,是困扰政府采购监管者已久的难题。今年3-8月,根据财政部有关通知,各地开展了2015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多地检查结果通报显示,代理机构投标保证金收取超出标准、未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和中标保证金等问题较为集中。在这种情况下,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提高代理机构依法执业意识便显得更为重要。据了解,除利用电子化手段强化监管、修订保证金管理办法外,此前,厦门市还专项进行了保证金清理检查工作,对各采购代理机构收取的保证金及时进行了清理和清退。

    来源: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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