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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发布日期:2015-09-23    地区:    阅读次数:3204

    21日,《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了解,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招投标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已不适应新形势需要。重新制定我省条例十分必要。
    省发改委主任付京介绍,该草案明确,县级以上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财政、国土资源、卫生计生、林业、农业、能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招投标的监督(监察)职责。 
    针对目前我省部分招标交易场所管理不够规范的问题,该草案指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代行行政审批、核准、备案和行政监督权,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
    “对于投标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该草案提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行政监督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付京进一步介绍,该草案还明确,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投标利害关系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串通他人贿赂评标专家,尚不构成犯罪的,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应当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实习生 少阳 记者胡锐)  

    来源: 金黔在线-贵州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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