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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代理机构真正回归公平起跑线
发布日期:2015-09-1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786

    江西省财政厅近日下发《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合理选择确定采购方式和代理机构有关工作的通知》,严格赋予采购人自由选择代理机构的权利,即是否委托、委托谁完全自主。其中提出,采购人在选择采购方式时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同时,选择采购代理机构时也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等因素,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之所以这样规定,是针对代理机构选择存在的问题,他们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要求,改变原来部分地区采用摇号、抽签、登记备案等方式限制代理机构自由竞争的做法。为此,《通知》明确,集中采购机构目录中的采购项目一律由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不得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实施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当由部门统一组织自行采购或委托社会集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实施采购。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仍对采购项目负全部责任,代理机构根据委托代理协议对授权的事项承担连带责任。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采购代理机构的人员配备、执业能力以及专业化服务水平等因素,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并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采购代理机构的承接项目的从业人员与中国政府采购网公示不一致的,采购人可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采购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在采购方式选择上,《通知》规定,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情形及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要求自行选择,财政部门不再审批;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情形或者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合理选择采购方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采购人在选择采购方式时须经集体研究决定。据介绍,此举旨在解决采购人随意滥用非招标方式,监管部门审批不透明、效率低下等问题。
    此外,《通知》还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做出了约束。其中规定,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需要改变采购方式的,管理部门应进行集中研究批准。特别是申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应严格把关。《通知》还强调,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人员不得为采购人推荐或指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向采购人打招呼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或干预采购人确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熊颖)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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