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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政采政策的四大措施
发布日期:2015-09-0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966

  第六条【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主体和实现措施】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主体、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其目标的规定。
  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具体包括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
  制定采购需求标准
  采购需求标准是采购政策实施中最常用,也是最直接的措施,就是通过对采购产品或服务的技术标准或质量标准的规定,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一般来说,政府采购政策在支持节能环保,鼓励技术创新、支持本国产品等方面对政府采购的产品服务都大量采用明确需求标准的方式实施,如一些国家在采购政府办公设备方面实行比一般社会使用产品更严格的绿色采购能耗及排放标准、在支持本国产品中规定明确的本国货物增加值比例,在采购政府印刷服务中规定综合排放标准等。我国目前实施的节能产品强制采购,虽然现阶段还是以清单的形式实施,但列入清单的产品实际上也都有对应的能耗指标。需要说明的是,采购需求标准对创新型产品的导向作用非常大,需求技术标准越高、供应商越可能采用新技术,但采购成本也可能越高。政府部门在确定采购需求标准时,必须综合考虑采购目的、产业政策及预算约束等因素,除国家统一采购政策规定要求外,不能擅自提高需求标准。特别是对进口产品的使用,人为提高需求标准将抑制国内产业发展,也不利于设备长期使用成本的降低。2007年财政部印发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该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进口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了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推动、保护和促进了我国国内产业的发展。据统计,近年来,全国政府采购总量中进口产品比例一直保持在3%以内。
  预留采购份额
  预留采购份额,是指采购人在某一采购项目或者全部采购项目中预留出一定的份额,专门面向特定供应商如中小企业开展采购,以支持、促进该类型企业通过政府采购市场获得更好的发展。这也是国际上比较普遍做法,如美国联邦政府将采购预算的23%左右留出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2011年财政部下发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该办法第四条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预留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价格评审优惠
  价格评审优惠是指在价格作为评审因素的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对某类特定供应商的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其参与评审的价格,使其报价在与其他供应商报价相比时获得评审优势,进而提高胜出几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第六条规定,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同时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2014年财政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中明确规定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通过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的政策,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
  优先采购
  优先采购,是指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优先采购某类特定供应商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列明清单),使得该类供应商获得更多的政府采购市场份额,帮助其持续发展。从国外做法看,既有对新技术产品实行推荐购买清单的做法,也有将清单与评审优惠结合使用的做法。我国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清单,主要借鉴了后一类做法,即对列入优先采购清单内产品由采购人设定加分或同等条件优先采购。2004年和2006年财政部分别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保总局印发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和《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主要包括以下政策措施:一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二是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形式进行公布。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和环境标志清单中的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和环境标志清单所列的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三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当在招标、谈判等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和环保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节能及环保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四是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近几年来,通过采购节能和环保产品,降低了政府采购机构能源费用开支,推动了企业节能和环保技术的进步,提高了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节约了能源,保护了环境,为实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需要说明的是,国外采购政策实施中对需要政府部门强制使用某类别产品的,一般都是采用强制标准来实现,而不采用强制购买产品清单的做法,故《条例》在采购措施中只列出优先采购,而没列出强制采购。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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