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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发布日期:2015-09-0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832

  【深圳商报讯】(记者 彭琰)记者昨天从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事关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重大改革的文件《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实行电子化招标投标
   新规要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评标、定标公开制度。评标专家库、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报告、定标情况应当在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http://www.szjsjy.com.cn)公开;实行电子化招标、投标,在本市参与建设工程投标的企业,应当在市建设部门办理企业信息登记,领取电子投标数字证书。
   投标企业信息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部门另行制定;投标人可以在交易网不署名提出对招标事宜的质疑,招标人应当在交易网及时答复。
   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向潜在投标人作出承诺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向潜在投标人作出承诺,保证最低报价者中标。招标控制价、最高报价限价最迟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5日前在交易网公布。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最高报价限价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3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立即核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进行调整并重新公布,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相应顺延。
   新规实施同时,《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深府〔2005〕114号)同时废止。

    来源: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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