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登录
设为首页|西部要览|证书查询|关于我们|帮助中心|电子期刊|新浪微博
2025年07月05日 星期六
客服热线   028-86635819  信息发布专线:028-86632360
理论探讨
您当前的位置:中国西部招投标网 > 理论探讨
政采范围大小有章可循
发布日期:2015-08-3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782

  第五条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确定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决定了政府采购范围的大小。《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第八条规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以中央本级为例,国务院办公厅每两年公布一次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同时公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地方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和授权机构颁布。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拟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布。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管理水平不同,财力状况不平衡,使得各地区的政府采购发展水平也不尽一致。因此,从全国范围看,各级地方政府的政府采购范围不能执行统一标准,要区别对待,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和政府采购管理实际情况确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不得自行确定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省、设区的市、县级可以适用不同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确定政府采购适用范围的因素之一,只有纳入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因此,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职能、政府采购管理水平,特别是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率等密切相关,其确定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我国内地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仅各省级地方之间经济发展、政府采购规模等差别较大,在同一省级地域内,由于各级政府的职能不同、采购规模不同、采购对象结构不同,相应采购范围也不尽一致。在确定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时,应当考虑我国各级地方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既要有一定程度的统一性,又要有灵活性。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全省地域范围内,不分级次,实行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也可以分省、设区的市、县三级分别实施不同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实施不同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还可以将设区的市、县按实际情况分为几类,体现设区的市、县之间的差别。
  省级政府规定地方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时,可以参照本条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法》对公开招标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确定主体的规定略有不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是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而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则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实践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往往和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一同制定并定期发布。
  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地方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时,可以参照本条规定,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设区的市、县级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并考虑本行政区域各级政府的采购规模、财政支出水平等实际情况。由于政府采购项目多,品目繁杂,规模大小不一,而且时效性要求也不相同,再加上地区间经济发达水平不均衡,如果不分情况,只设定一个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对一些小额采购、急需采购项目和产品提供者比较少的项目等就可能不够科学,不经济,效率也低。实践中,有的地方为了片面追求扩大公开招标的比例,公开招标运用的范围非常广泛,有些自身特性不适合公开招标的项目,从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方面考虑也采用了公开招标。某些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自行设定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于受采购规模和项目金额所限,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越设越低,甚至几万元、十几万元的小项目都纳入了公开招标范畴,成本与效益不匹配,供应商参与的积极性不高,进而导致采购活动失败率较高、采购效率低下等问题,甚至只要出现公开招标只有一家投标情形的,就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既扭曲了政府采购制度设计本意,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形象,也容易带来腐败问题。为此,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后,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不得再自行确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尤其是不得自行降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相关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释义] 本条是关于集中采购目录内容的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一款中规定“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第三款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第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既关系到集中采购的适用范围,又关系到集中采购的规模。由于政府购买性支出的项目品种很多,性质各异,大到工程项目,小到铅笔,既有采购公务用车,又有因公临时和随时购买支出,《政府采购法》没有将所有购买性支出项目列入《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而是设定了两个标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即是标准之一。政府采购中设立集中采购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批量优势获得规模效益,以实现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的目的。
  我国的集中采购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目的是要赋予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且采购量较大的部门采购自主权,减轻单一集中采购的压力,支持更多供应商的发展。集中采购目录相应按照组织主体将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范围和部门集中采购的范围分开编列,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项目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打印 | 质疑 | 关闭
会员访谈
    免责申明: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指导网站——中国西部招投标网( www.xbbidcn.com),作为中国西部招投标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将转载其他媒体一些公开发表的信息或图片并注明来源,如果您确认您的原创作品以某种方式被抄袭、侵权,请您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一定会积极响应并作有效处理。电话:028-86635819,邮箱:xbbidcn@163.com。
招标公告信息发布
点击进入>>
商务信息发布
点击进入>>
招标代理机构声明
点击进入>>
项目业主信息发布声明
点击进入>>
西部招标采购联盟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