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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宝鸡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委托代理机构行为
发布日期:2015-08-2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788

  为了深入落实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要求,推进政府采购监管由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简化采购程序,方便预算单位,近日宝鸡市财政局发文对政府采购委托代理机构行为作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委托的范围,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委托相关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二是明确了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代理机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或变相指定社会中介机构,但采购人委托的代理机构必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登记备案。三是鼓励采购人通过公平竞争方式择优选择社会中介机构。政府采购委托代理机构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鼓励采购人通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四是完善采、用双方互相监督制衡机制。采购人依法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权利与义务。社会中介机构行使代理职责,不得超过委托代理协议授权的范围。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都有监督对方依法依规实施采购的责任,如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 

  同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也积极适应政府采购监管新常态,进一步转变职能,简化程序,服务采购当事人。一是简化社会代理机构委托代理程序。取消采购人选择社会中介机构的委托书备案环节。采购人在向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时,无需再备案选择社会中介机构的委托书,改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将委托代理协议随政府采购合同副本一并备案。二是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采购人、社会中介机构在委托代理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追究法律责任。(宝鸡市政务信息办)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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