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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进之后 新疆找准代理机构严管着力点
发布日期:2015-08-2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85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对代理机构承揽业务的条件、代理机构应加强的工作和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职责等内容进行明确。
    《通知》明确,凡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登记注册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备案的中介机构,均可在疆承揽政府采购业务,但应具备以下条件:具备在疆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有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和拟定合同文本的能力,具备组织评审的人员及业务能力,具备协助采购人组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助对项目组织验收的能力。
    《通知》还从依法承揽业务、签订代理协议、合理收取费用、规范操作流程、依法抽取专家、加强内部管理、开展业绩备案、妥善保管档案等方面对代理机构提出要求。
    在费用收取方面,《通知》提出,招标(采购)文件的发售费应当按照弥补印刷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采购)文件售价的依据。
    就内部管理方面,《通知》要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学习《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断提高自身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拟定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
    在业绩备案方面,《通知》规定,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代理机构应将上一年度承揽政府采购业务情况和项目代理执行情况进行汇总,根据项目管辖权限分别报送相关财政部门,并报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项目情况应根据货物、服务、工程三类进行汇总,涵盖代理的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且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不得瞒报、漏报。
    《通知》还明确了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职责。其中提出,县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监管工作,应当建立完善的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政府采购项目台账,监督代理机构依法、及时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对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相关文件于决定做出后5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每年组织对全区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及下属县(市)监督检查的指导和组织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统一要求、统一标准,对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并根据要求上报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洪源)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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