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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箱操作招投标 收取459万元好处费 广东中山一经理获刑11年半
发布日期:2015-08-2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709

   近日,小榄镇城镇建设发展总公司(下称“小榄镇城建总公司”)原投资部经理李陶然因受贿罪,二审获刑11年半,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法院审理认定,从2011年至2013年,李陶然单独及伙同他人收取好处费459万元,其中个人分得306万元。 
    一审
    认定被告人收取459万元好处费
    一审判决认定,2011年至2013年,在中山市美鑫工业园项目及九州光电博览城项目中,李陶然单独或伙同张利强收取好处费共计459万元,其中个人分得306万元。
    2012年9月,李陶然担任小榄镇城建总公司投资部经理,其间负责美鑫工业园项目前期环评、立项等工作。
    2013年初,美鑫工业园厂房等建筑工程招标中,小榄镇建筑工程公司(下称“小榄镇建筑公司”)总经理伍某某(另案处理)为中标,指使区某某(另案处理)找到李陶然疏通关系。其后,李陶然向负责小榄镇城建总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决策的总经理唐某某(另案处理)提出直接让这家公司中标。中标后,李陶然收受50万元好处费。
    在九州光电博览城项目中,李陶然被委派至九州光谷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九州光谷公司”)任董事,后被选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与公司总经理兼股东被告人张利强共同负责由公司投资开发并由小榄镇政府主导的九州光电博览城相关建筑工程的招投标事宜。
    其间,李陶然、张利强密谋利用上述职务便利,通过各自关系介绍承建商参与相关建筑工程投标并帮助其中标,以此向承建商收取好处费后分赃的方式,多次收取承建商贿送的好处费。
    如,2012年,本案另一被告人林志远挂靠的装饰公司中标九州光电博览城外立面装饰工程后,送给张利强好处费64万元。张利强分给李陶然25万元,分给季某某20万元,自己分得19万元。
    一审查明,张利强伙同李陶然收取好处费共计349万元,其中个人分得133万元。
    一审判决,李陶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张利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林志远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李陶然和张利强分别向市检察院退缴的违法所得306万元和12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审
    争议1
    李陶然算不算国家工作人员?
    李陶然及其辩护人提出,李陶然在美鑫工业园项目中收受的50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款项;其次,被任命为九州光谷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是该公司股东选举产生的,并无体现任何一方股东的单向意志,不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受贿犯罪的成立并不要求受贿人对行贿人提供实质性的帮助,只要受贿人明知行贿人向其贿送财物的目的是希望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该财物即可构成本罪。在该宗犯罪中,李陶然不仅收受贿送财物,还为此向唐某某提出直接让小榄镇建筑公司中标,显然构成受贿罪无疑。
    其次,李陶然是由小榄镇党委任命的小榄镇城建总公司投资部经理,而小榄镇城建总公司出资成立的小榄镇城建资产公司是九州光谷公司的最大股东,李陶然又是由小榄镇城建总公司决定经小榄镇城建资产公司委派到九州光谷公司担任董事并被选举为董事长的。因此,李陶然在九州光谷公司完全符合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情形,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而具体的任命机构和程序,并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所提无据,不予采纳。
    争议2
    张利强是否与李陶然构成共同犯罪?
    张利强上诉提出,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与李陶然没有共同受贿的犯意联络和实际行为,不属共同犯罪,二人是基于各自的职务便利收受财物。
    二审法院查明,张利强本身确实不属国家工作人员,但李陶然系刑法规定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情形,李陶然与张利强的供述均可证实,两人在作案前即已密谋各自收取自己介绍的工程的好处费再一起进行分配,即双方已达成共同受贿的犯意联络,而事实上两人也是按此约定来进行的。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张利强与李陶然系共同受贿并无不当,对上诉人及辩护人此点意见不予采纳。
    争议3
    行贿情节是否按后发布的司法解释认定?
    林志远辩护人提出,林志远的行贿犯罪发生在2012年,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行贿案件解释》”)的生效时间是2013年1月1日,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不应按上述解释认定林志远的行贿行为构成情节严重。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第二条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具体到行贿犯罪,在《行贿案件解释》施行之前并无司法解释规定情节严重的标准,一审判决按此解释认定林志远行贿情节严重是恰当的。所提无据,不予采纳。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李玮玮)

    来源:中山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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