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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政府采购交易中心出台规定规范样品管理
发布日期:2015-08-1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478

    今后,进入重庆市政府采购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招标、竞争性谈判及其他项目,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递交样品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指派工作人员到市交易中心,共同完成样品的验收、核对、登记、清退等工作。凡因采购文件规定不清而造成的样品递交问题,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这是市交易中心近日发布的《重庆市政府采购交易中心样品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的。据了解,当前各地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样品管理专门进行规范的并不多见。为保证样品递交、退还等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维护采购人、供应商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交易中心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定了该《规定》。
    《规定》提出,样品是投标(竞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统一存放至市交易中心指定地点,由市交易中心指定专人专管。样品的制作、运输、安装、拆除等相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规定》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样品管理中的责任,提出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交样品参加评审,不得以过高的样品设置条件阻挠或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因采购项目需要设定样品的,采购文件应明确规定样品规格、数量,样品提交和退还时间、地点,以及样品退还等事宜。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样品时,应充分考虑供应商的样品制作、运输成本以及市交易中心场地限制等因素。采购通用产品、标准产品不应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可要求供应商提供照片、检测报告等资料;因采购项目需要设定样品的,至少应有3家以上生产厂家的产品能够满足所设条件;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交大型成品或成套产品样品,可要求供应商提供便于运输和携带的小件材料或主要零配件样品,或实物图片、模型小样等;不得对供应商提交样品提出过高要求,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样品的,样品价值不得高于该项目(分包)采购预算的0.2%。
    采购项目需要递交样品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发布采购文件前与市交易中心沟通场地事宜,并至少应于开标前7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项目至少于谈判前3个工作日)向市交易中心提交《样品递交申请书》。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指派工作人员到市交易中心,共同完成样品的验收、核对、登记、清退等工作。凡因采购文件规定不清而造成的样品递交问题,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在样品退还方面,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退还时间,自行取回样品。采购文件未作明确要求的,供应商应于中标结果公告之后的7个工作日内到市交易中心完善样品退还手续。如因特殊原因,供应商须延迟取回样品的,须向市交易中心提交书面材料,市交易中心受理后可延长最多7个工作日的无偿管理期限。如供应商的样品未及时取回,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
    《规定》还明确,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样品和因项目质疑、投诉需要封样的样品由采购人负责封样并妥善保管;如发生擅自更换样品或篡改样品标识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较大影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渝财)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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