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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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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工程项目的法律适用“边界”
发布日期:2015-08-1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913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对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作出了详细描述。其中,关于工程的界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进行了衔接,两部法律法规终于达到了统一。但实践中,采购代理机构还是会遇到不少问题。笔者就实际工作经验来谈谈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在两法之间的适用问题。
  工程项目在什么情况下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两种采购方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必须招标的条件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笔者认为,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必须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实行工程采购的招投标程序;范围之外的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各项规定。
  那么,这所谓的“范围以外”又当如何界定、如何操作?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那么,“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怎么判断?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给出了答案。其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此外,笔者还想就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监管提几点建议和建议:
  第一,做好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预算管理,将政府采购工程纳入部门预算的编制范畴。
  第二,管理好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现在许多省市要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同时在招标投标监管网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这种做法值得推广。
  第三,做好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以及施工合同的备案工作,通过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的备案管理,可以推动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通过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则可以进一步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的合法性审查,保障工程款及时支付。
  第四,加强对招标过程的监督。比如,有的地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参加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评标现场监督,并与其他招标行政监督部门共同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实践中,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网络信息工程、农村环境整治工程等项目不是建筑物或构筑物项目,没有纳入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管理范畴,因此也就没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此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正确履行职责,有效维护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公开度、透明度,最大限度保证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的公正性。
  ·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作者:柳艳柏 单位:湖南省国鼎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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