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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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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供应商赞助,还要纳入政府采购吗
发布日期:2015-08-0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278

  Q:某市教育局就该市某中学生竞技比赛所需设备进行招标采购,采购物品由市教育局分发到当地各中学。实施这一采购活动并不在教育局的主体职责之内,且比赛活动有供应商赞助,但该项目被纳入当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内,请问这种情况下,该项目是否还要走政府采购程序,并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A:对于上述情形,有业内专家表示,在这起比赛中,市教育局是采购人,供应商属于赞助商。物品到了各学校,显然是学校买了,否则直接由赞助商分发给各学校即可。因此,该项目应该走政府采购程序。
  那么,从政府采购角度来看,采购行为是否与采购主体的职责相关?
  广西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表示,政府采购行为的界定并不在于这一行为是否属于当事人主体职责之内,而与采购主体、采购资金、采购内容和限额相关。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在法律的适用主体上,“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无论在不在职责范围之内,只要行为主体适用于本条,采购项目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都属于政府采购,应该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综合来看,该教育局的采购行为显然要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文字/郑钦)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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