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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5-08-0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721

  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人向招标人出具的一种责任担保形式,主要作用是约束投标人在有效期内不能撤回其投标文件,一旦中标,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在调查中发现,部分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在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操作并不规范,主要存在以下3种问题:


  投标保证金超过采购项目法定比例


  在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保证金究竟该交多少?对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8号令”)第36条明确规定,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74号令”)第14条也明确规定,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在政府采购具体实践中,不少代理机构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却没有遵照上述规定执行。


  例如,某代理机构在医院门诊楼工程招标 文件中规定,参加投标的企业必须交纳1000万的投标保证金,而该工程的建筑安装造价才3000多万。为何会要求这么高的投标保证金呢?有人分析认为,是招标采购单位与意向供应商串通,企图用巨额投标保证金来吓退其他潜在投标人。


  逾期退还保证金


  18号令第37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然而,各地在代理机构检查过程中发现,尽管法律有规定,但代理机构逾期不退还保证金的现象却屡禁不止。有专家建议,代理机构应加强自律,不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组织政府采购,专业化、差异化才是代理机构在激烈竞争中的出路。同时,监督管理部门更要加强监管,对于不予退还保证金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理。


  投标保证金未以规定的形式交纳


  74号令第14条规定,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18号令第36条也规定,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某市政府采购处负责人在谈及该市投标保证金问题时表示,该市投标保证金收取退还不规范问题占到整个采购环节问题的25%,其中,部分代理机构将现金支票支付,错误的理解为使用现金支付。尽管74号令中再次重申,要采用非现金形式交纳,但因代理机构掌握政策变化不及时,仍然存在不按规定形式交纳保证金的现象。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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