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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如何在查办政府采购案件中有所作为
发布日期:2015-07-2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320

  政府采购被称为“阳光下的交易”。然而近几年,却因频频爆出“天价采购”、“黑心采购”等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和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质疑。 
  在过去的2014年,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严肃查处了25起涉及政府采购问题的重大典型案件,其中包括普洱市政协原副主席张丽菊在计生系统采购工作中严重违纪违法案,省交通厅原副巡视员王宝基在交通工程建设招标、采购中严重违纪违法案,德宏州政协原主席杨跃国利用职务之便为政府采购供应商谋取利益收受贿赂等涉及政府采购问题的案件。一年25起涉及政府采购问题的案件说明什么?说明这是一块腐败的滋生地,政府采购中心要职人员属于高危人群。 
  政府采购中质次价高、豪华采购等问题现象的出现,不是供应商、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单方面的问题,而是双方“配合”或是三方“默契”共同造成的。 
  一是不良供应商为中标,使出浑身解数打通关节,拉相关人员下水,向采购中心和采购方人员“联络感情”是惯用伎俩。要顺利中标政府采购项目,搞定采购中心只是其中一环。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只有入围的单位和品牌,才能进行采购,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在采购中具有绝对的话语权。 
  二是采购人在采购固定资产中的腐败现象,政府采购中心的队伍不纯洁,存在“臭蛋”现象。权利过于集中,必然产生腐败。一些政府采购人员管不住手、管不住嘴、管不住心,有伸手要的也有别人送的;有现金也有实物(如数码摄像机、茅台酒、按摩椅);有看得见的(如大宅装修)也有看不见的(如免费日本旅游)。 
  在反腐倡廉工作中,检察院应当立足检察职能,扮演好自己的角色。要重拳出击,伸出的两个拳头既要“打”又要“防”,实行打防并举。 
  一要在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时,“能打”“会打”。一方面加大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力度,查办案件不仅要向下“连根拨”还要向上挖出“保护伞”,斩断利益链。以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增强办案效果;另一方面要把握规律,善于总结商业贿赂特点和趋势。结合已经发生的商业贿赂典型案例,寻找犯罪的共同点,包括发案环节、发案时间、发案原因等规律,提高发现案件线索的敏锐性。 
  二要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巧防”“联防”。首先要及时总结案发单位在管理和制度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帮助案发单位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建立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内控制度,完善内控体系。其次要建立健全行贿档案查询制度,禁止行贿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建立完善“行贿档案数据库”,做好行贿档案的录入和更新工作,积极推进行贿档案查询工作,在招投标环节中提供行贿记录查询,使行贿者无法参与投标竞标以净化采购环境。第三要开展以案说法,进行专题预防犯罪讲座,在本地区力求做到查处一案、规范一批。教育在关键岗位的人员要摆正位置,调整心态,增强自身免疫力,构筑拒腐防变的防火墙。 (作者:史龙龙 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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