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登录
设为首页|西部要览|证书查询|关于我们|帮助中心|电子期刊|新浪微博
2025年07月05日 星期六
客服热线   028-86635819  信息发布专线:028-86632360
理论探讨
您当前的位置:中国西部招投标网 > 理论探讨
公告期限可否再行设定
发布日期:2015-07-2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601

  问:中标如果不是公示再公告,公告期限可否再行设定?

  王周欢:关于这个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不一样的,而目前实际做法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存在差距。

  实际操作当中,往往会先公示7个工作日,如果无人质疑,再发中标通知。《条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同时,《条例》在第六章的质疑投诉中还规定“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来作为质疑的一个起算点。根据《条例》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应该有一个期限,而实际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并未设置期限。我们建议中标成交结果的公告期限不宜设置太长,最好以3个工作日为限。从采购法相关规定上来看,其并没有一个公示的环节。

  18号令修改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应告知未中标供应商排序和得分情况,对此,也有很多人提出异议,认为该规定一旦告知,会引发更多的质疑投诉。我个人认为很多质疑投诉是因为供应商参加投标之后,不知道废标或其未中标的原因。所以,参照国外一些做法,如果供应商未中标应该告诉其未中标的原因,如果不能告诉原因至少应让其知道排序情况。(作者:董莹)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打印 | 质疑 | 关闭
会员访谈
    免责申明: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指导网站——中国西部招投标网( www.xbbidcn.com),作为中国西部招投标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将转载其他媒体一些公开发表的信息或图片并注明来源,如果您确认您的原创作品以某种方式被抄袭、侵权,请您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一定会积极响应并作有效处理。电话:028-86635819,邮箱:xbbidcn@163.com。
招标公告信息发布
点击进入>>
商务信息发布
点击进入>>
招标代理机构声明
点击进入>>
项目业主信息发布声明
点击进入>>
西部招标采购联盟成员单位